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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251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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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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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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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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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二、主管部门: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五、子项: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县级权限)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000117126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00011712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000117126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7.实施机关: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合理
应急预案真实可靠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减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停水影响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对停水影响范围大、停水时间长的进行重点检查。
(2)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规定提前24小时将停水情况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3)强化供水企业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停水管理,严格控制停水范围和停水时长,及时恢复正常供水,无法及时恢复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5)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停水申请表
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
应急预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附件【实施规范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