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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43927-14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17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绿春县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

现将《绿春县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绿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绿春县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

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的相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3月19日召开的全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市监〔2024〕16号)规定并结合绿春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系统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涉及市场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切实强化部门工作合力,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严压生产销售单位主体责任

1. 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标准计量股牵头,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二)严管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

2.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严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不按照标准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单位使用废旧电芯生产电动自行车电池且未按相关规定标识等行为。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依法采取督促提醒、限期整改、立案查处等措施消除隐患。(质量标准计量股牵头,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3.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通过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倒查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质量标准计量股牵头,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三)严格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

4.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更改电池盒、解除速度限制等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说明书、合格证、3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进货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责令销售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大队牵头,质量标准计量股配合,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5.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质量标准计量股牵头,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6.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督促平台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对不配电池、电池电压大于48V、可选配电池电压、可解除速度限制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无标准、无中文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明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立即下架处理,同时追踪溯源,清理生产源头。(市场股牵头,质量标准计量股配合,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四)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7.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执法检查及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及解除限速等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线索。(执法大队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8.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市场股牵头,质量标准计量股配合,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五)积极配合拆解回收安全管控

9.积极配合发改、工商信、生态环保等部门推进电动自行车拆解回收处置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使用废旧电芯违法从事生产或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积极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经销商、门店开展政策信息宣传,推动电动自行车按要求、按标准进行无害化拆解回收。(质量标准计量股牵头,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分析研判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各环节安全形势,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落地见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综合执法、联动开展工作,并加强与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运行。

(三)深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络媒介等各类方式,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配件、充电器、蓄电池等原因导致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社会面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排查摸底时要及时向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发放《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提醒告知书》(附件1),并与本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签订《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于超标车禁止销售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扎实有序推进。

县局各有关股、室、队及各市场监管所要对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于2024年4月22日前报送阶段性排查整治情况和《绿春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排查表》(附件3),每年7月3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3日前报送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和《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附件4)

联系人:李金华,18788270479,

邮箱:2739285158@qq.com。

附件:1.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提醒告知书

2.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3.绿春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排查表

3.绿春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排查表

4.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



附件【附件3:绿春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排查表.xlsx
附件【附件4: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doc
附件【附件1: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提醒告知书.doc
附件【附件2: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