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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404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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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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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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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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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21年度绿春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82项)
2021年度绿春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82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2020年县级节能审查项目的5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县级 | |
2 | 对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 对绿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 1.2020年度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2.2020年度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2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县级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检查 | 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7%/1户 | 2021年5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 | 县级 |
4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检查 | 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7%/1户 | 2021年11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 县级 | |||
5 | 无线电频率使用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6%/1户 | 2021年9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县级 | ||
6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帐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1%/1户 | 2021年5月30日前 | 2021年5月30日前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县级 | |
7 | 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案件 | 全县行政区域内经省司法厅许可获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 2020年已结案件数据量的5% | 2021年10月31日前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2.《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3.《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 县级 | |
8 | 县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准则 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按照20%比例确定进行抽查 | 2021年7月-11月完成 | 自查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县级 | |
9 | 县教育体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 民办学校 | 5所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 州级、县级 |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绿春县2021年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测绘质量检查 | 绿春县测绘资质单位 | 100% | 2021年6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 县级 | |
11 | 绿春县2021年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测绘资质巡查 | 绿春县测绘资质单位 | 100% | 2021年6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级 | ||
12 | 测绘地理信息检查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0% | 2021年6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县级 | ||
13 | 测绘地理信息检查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100% | 2021年6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县级 | ||
14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核查 | 全县矿业权人 | 按已填报并公示的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不低于5%比例随机摇号抽取 | 2021年5月—10月 | 实地核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发证权限分派至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检查。 | |
15 | 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 | 5% | 2021年3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州、县级 | |
16 | 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 重点、一般监管企业 | 5% | 2021年3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 州、县级 | |
17 | 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 畜禽化规模养殖厂 | 1户 | 第三季度 | 实地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643号令) 《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州、县级 | |
1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市政公用 企业的监管 |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2%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条 | 县级 | |
19 | 对市政公用 企业的监管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环卫企业 | 2%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县级 | ||
2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1% | 2021年1月—11月 | 建设单位自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县级 | |
21 | 招标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 红河州辖区内注册且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含分公司) | 1%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县级 | ||
2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 | 2%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五条 | 县级 | |
2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2%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县级 | |
24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绿春县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两客一危企业、客运站)不设抽查比例;一般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局综合运输股和县运管局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25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绿春县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县管建设项目 | 不低于30%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局综合建设股和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中心分别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26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两客一危企业、客运站)不设抽查比例;一般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1年3月—11月 |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由局综合运输股和县运管局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27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不低于10% | 2021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5.《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第十条 | 由局综合建设股、和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中心分别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28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药监管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县(乡、镇)级 | |
29 | 肥料监管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县(乡、镇)级 | ||
30 | 种子监管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县(乡、镇)级 | ||
31 | 种畜禽质量监管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县(乡、镇)级 | ||
32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0.1%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州、县(市)级 | |
33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县(乡、镇)级 | ||
34 | 兽药监管 | 兽药质量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 县(乡、镇)级 | ||
3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县(乡、镇)级 | ||
36 | 生猪屠宰管理监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第四点 | 县(乡、镇)级 | ||
37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管 |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乡、镇)级 | |
38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县(乡、镇)级 | |
39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县(乡、镇)级 | ||
40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乡、镇)级 | |
41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渔业监管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 渔业生产者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 县(乡、镇)级 | |
42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管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3%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乡、镇)级 | |
43 | 县水务局 | 取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级发证取水户(4个小二型水库) | 50% | 2021年11月30日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 |
4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经营非网络游戏;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实地检查接入互联网; 10.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1.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4户 | 2021年5月—8月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检查人员实施 | |
45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7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12.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5.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1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8.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9.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0.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21.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2.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2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4.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5.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娱乐场所 | 8户 | 2021年5月—8月 | 实地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检查人员实施 | |
46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1户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5.《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 县级 | |
47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 | 1户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4.《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 县级 | |||
4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 按省局分派名单抽取 | 2021年7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省、州(市)、县(市、区)级 | 由省局统一抽取,省、州(市)、县(市)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4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按省局分派名单抽取 | 2021年7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1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1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省、州(市)、县(市、区)级 | 由省局统一抽取,省、州(市)、县(市)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5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按省局分派名单抽取 | 2021年7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省、州(市)、县(市、区)级 | 由省局统一抽取,省、州(市)、县(市)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5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业协会商会检查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 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 不少于2家 | 2021年3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1.《价格法》;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县级 | |
5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0% | 2021年4月—11月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州(市)、县(市、区)级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按登记机关派发至州(市)、县(市、区)级实施检查 |
5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 省局随机抽查 | 2021年4月—9月 | 现场检查 | 1.《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省、州(市)、县(市)级 |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派发派发至州(市)、县(市)级实施检查 |
54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省局随机抽查 | 2021年4月—9月 | 现场检查 |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 省、州(市)、县(市)级 | |||
5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省局随机抽查 | 2021年4月—9月 | 现场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省、州(市)、县(市)级 | |||
56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管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100% | 2021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县(市)级 | ||
5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7%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县级 | 州(市)局抽取检查对象 |
58 | 食品销售主体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A、B、C、D 食品销售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食品销售企业 | 5%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各所 | ||
5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 | 5%(至少1户)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各所 | |
6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主体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5%(至少1户) | 2021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各所 | |
61 | 食品餐饮环节检查 | 日常监督管理的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 | 行政辖区内获证单位 | 各类型获证单位的1%(至少1户)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核查 |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规范》 | 各所 | ||
62 | 生产、销售食品的场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657批次 | 2021年1月—11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省、州(市)、县(市、区)级 | ||
6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现场使用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5% | 2021年 2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州、县(市)级 | |
6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计量器具检查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站、医疗机构 | 3%/200台 | 2021年6月—8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54号) | 县(市、区)级 | |
6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或市场销售的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获证组织 | 5%/100批次 | 2021年4月—10月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省、州(市)、县(市、区)级 | 抽取100家获证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因被抽查获证组织停产、产品属于季节性生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样品不足部分在有机认证产品销售场所补足 |
66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1.全县2020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推送的2018—2019年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企业 | 按省、州推送的企业名单抽取检查 | 2021年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县、乡(镇)级 | 县、乡(镇)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67 | 专利监督检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按省、州推送的企业名单抽取检查 | 2021年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县、乡(镇)级 | 县、乡(镇)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
6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监督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推送的2018—2019年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企业 | 按省、州推送的企业名单抽取检查 | 2021年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县、乡(镇)级 | 县、乡(镇)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6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监督检查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 按省、州推送的企业名单抽取检查 | 2021年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县、乡(镇)级 | 县、乡(镇)所按登记机关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70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资源监督检查 | 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检查 | 在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 | 2021年10月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 | |
71 | 县统计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 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检查10户调查对象 | 2021年 5月—9月 | 现场检查 | 1.中央《意见》; 2.中央《办法》; 3.《统计法》; 4.《统计法实施条例》;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 县级 | |
72 | 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类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用工情况 | 单位和个人 | 对疑似欺诈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疑点信息100%抽查 | 2021年2月-11月 | 随机抽查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县级 | |
73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 2021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由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随机生成次月抽查计划,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 |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2.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 ||||||||
74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 县辖区内总数的4.9%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修订为:《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修订为《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工作计划任务参照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填写;2020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两库”数据中随机抽取,并通过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级一次性下发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 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75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 县辖区内总数的5.0%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执业医师法》; 6.《护士条例》;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8.《处方管理办法》;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工作计划任务参照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填写;2020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两库”数据中随机抽取,并通过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级一次性下发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 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76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 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县辖区内总数的72.5%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77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县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县辖区内总数的19.3%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78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检查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 | 县辖区内总数的15.2%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工作计划任务参照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填写;2020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两库”数据中随机抽取,并通过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级一次性下发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 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79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 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县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县辖区内总数的8.0%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80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 县辖区内总数的2.7%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工作计划任务参照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填写;2020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两库”数据中随机抽取,并通过国家卫生监督健康信息报告系统,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级一次性下发至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 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81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县辖区内学校 | 县辖区内总数的19.2%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十三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82 | 绿春县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县辖区内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 县辖区内总数的46.7% | 2021年5月—11月 |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