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索引号20240913-143251-942
-
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6-29
-
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绿春县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绿春县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
月28日
绿春县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实施安全生产隐患奖励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对于全县范围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
(二)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消防、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方式
举报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或来信、来访举报,须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三、受理机关和举报电话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873-4225919(办公室),0873-4225119(值班室电话)。
四、受理程序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立即登记并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实。
(二)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
(三)经勘查人员查实认为是比较严重的隐患,将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处理。
(四)安全隐患整改后,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标准为100至1000元;其中举报问题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举报问题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可奖励至500—1000元不等。
(二)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同一安全生产隐患多人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四)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当月兑付奖金。
六、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