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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425-1914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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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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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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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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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根据《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开组办〔2021〕3号)、《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增效,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委和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以全面清理、汇总公示、移交登记、资产确权、管理维护等环节为重点,进一步指导各乡镇建立产权归属明晰、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护高效、效益发挥明显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避免资产闲置、流失,最大限度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为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物质保障。
二、范围及分类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登记”的原则,以县为主体,行业部门、乡镇部门为主责主业,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开展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一)范围。本方案的扶贫项目资产,指2016年以来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单位(部门)扶贫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贷款、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各项扶贫资金、用于发展产业、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所形成的非直接补助到户的各类资产和项目。扶贫资金补助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而形成的到户资产不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
(二)分类。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非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经营、承包、使用等方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扶贫资产。如:农村供水设施、扶贫车间、商铺、集贸市场,产生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大棚、种养殖基地(小区)、鱼苗繁育、农产品加工厂(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权益。非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扶贫资产。如:农村道路、村级活动室、小广场、卫生室、公厕、路灯、垃圾和污水设施设备、小型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通过财政补助(补贴)支持贫困户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按功能和用途分为12类(即:水利设施类、人居环境提升类、住房保障类、卫生设施类、道路设施类、产业发展类、活动场所类、电力设施类、教育设施类、东西部扶贫帮扶类、社会帮扶类、其他类等)。
1. 水利设施类(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1)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人口≥1000人饮水工程、1000人>供水人口≥500人饮水工程、500人>供水人口≥100人饮水工程、分散式饮水工程;
(2)骨干水源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小(二)型水库;
(3)防洪排涝工程:河道、河闸、排涝沟等;
(4)输水干渠、干管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干渠、干管工程,高效节水项目主管道工程等;
(5)五小水利工程: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
2. 人居环境提升类(按职能分别由县住建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县农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1)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等(由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3)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等(县农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3. 住房保障类(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安置房(产权属集体部分);
4. 卫生设施类(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1)卫生室;
(2)卫生院综合楼;
5. 道路设施类
(1)县道公路及附属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2)乡道公路及附属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3)村级公路及附属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4)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含绿化、路灯)(由各乡镇负责);
6. 产业发展类
(1)种植业(由县农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2)养殖业(由县农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3)产业配套设施(机耕道路、农田灌溉设施、农产品加工厂(设备)、畜圈、大棚、管护房等)(由县农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4)林业(干果林、商品林、林产品加工厂、橡胶颗粒收购站等)(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5)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含商铺、车库、扶贫工厂(车间)、经营性爱心超市、集贸市场等(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7. 活动场所类(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县文旅局、各乡镇配合)
村级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党群活动室、文化室、篮球场、小广场等);
8. 电力设施类
(1)变压器、电杆、线路等(由县供电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2)村级光伏电站等(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9. 教育设施类(由县教体局牵头负责,各乡镇配合)
(1)校舍建设;
(2)教育设施设备;
10. 东西部扶贫帮扶类(由县扶贫办牵头负责,涉及部门、各乡镇配合)
按基础设施、水利设施、产业发展、道路设施、经营性电商发展、扶贫工厂(车间)、经营性爱心超市等清理分类。
11. 社会帮扶类(由涉及乡镇牵头)
省政协办公厅、省地税局、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云锡公司等社会帮扶,按基础设施、水利设施、产业发展、道路设施、经营性电商发展、扶贫工厂(车间)、经营性爱心超市等清理分类。
12. 其他类(涉及部门负责)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扶贫资产等。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扶贫资产等。其他部门(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扶贫项目,如:县民宗局“少数民族团结示范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有多种类型,县民宗局要按11种资产类型详细录入、建立资产清单、分类清理统计。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全面清理(2021年3月15日至5月30日)。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分层分类、归口和属地原则,严格对照扶贫项目资产清理范围和分类,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盘清扶贫资产底数,采取条块结合的“双清理”方式,确保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做到全覆盖、无漏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建立以行业部门和乡镇为具体责任单位的工作机制,在行业部门和乡镇辖区内全面清理扶贫项目资产(如实详细录入附件1《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建立资产清单);其他部门项目资产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由本部门进行分类清理(参照附件1)。各行业部门、乡镇和其他部门根据清理结果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清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管护责任“两权一责”。
(二)汇总公示(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建立后,各乡镇和其他部门要按资产功能和用途分类,把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分别报县级行业部门汇总(详见附件2-1《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附件2-2《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登记表(月)》)。县行业部门要牵头对本行业系统、各乡镇和其他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及时汇总、比对,特别是要重点针对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行业部门要与县级财政局和各乡镇进行“双对账”。行业部门结合比对情况综合分析、研判、评估资产是否存在损毁,项目工程量与实际是否相符等情况,并出具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行业部门按属地反馈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移交登记(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公示公告结束后,行业部门要按资产所有权归属原则,分县、乡(镇)、村(社区)、户四级分别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详见附件3《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签订移交协议书,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详见附表4《扶贫资产移交协议》)。权属为受益农户的,由各乡镇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详见附件5《扶贫资产到户告知书》)。移交结束后,由行业部门和资产管理主体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双台账”。
(四)挂标识牌(2021年8月1日至8月15日)。行业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产贴挂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有资产名称、类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主体等内容。移交后的资产如有变动,资产所有权人应及时将变动情况进行补充登记,并报行业部门进行备案。
(五)资产确权(2021年8月16日至8月30日)。登记后的扶贫项目资产,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条件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要求,由资产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条件的,资产所有权人可向行业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部门审核通过,给予办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证。
(六)管理维护(长期)。行业部门是本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主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负责归口资产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制定项目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等。各乡(镇)及村委会(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资产使用者及受益农户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负责做好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划界、纠纷处理等工作,并积极配合行业部门做好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管得实、用得好,有效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扶贫项目资产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所有权人提出转让和处置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和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推进。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县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以县为主体,制定方案,层层压实各行业部门和乡镇责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出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方案,统一制定扶贫项目资产清单、移交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详见附件6《扶贫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到户告知书等各环节相关资料。各行业部门要参照现有行业管理要求,针对本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出台实施细则、制定管理标准和制度。其他行业部门和乡镇要统筹协调推进本部门、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清理工作。
(二)注重工作实效。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特别是对已经签订协议的产业扶贫项目、入股项目,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权益;对社会资金投入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要充分考虑社会帮扶主体的权利;对当前已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要注意总结推广经验。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把抓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强化“一盘棋”意识,根据国家和省州级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后期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及时完善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特别是待国家或省州级统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平台后持续完善相关信息。机构改革后由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机构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四)全面完成工作。
(1)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明确1名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务必于3月20日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务必于3月25日前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及各行业部门实施方案或细则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务必于5月1日前将《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清单》(附件1)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务必于8月1日前上报扶贫资产评估报告。
(5)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务必于每月7日前将《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登记表(月)》(附件2-2)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务必于3月底、6月底和8月底前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陶玉芬,4221376,18087724645。邮箱:1085165786@qq.com。
附件【附件1: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清单.xlsx】
附件【附件4:扶贫资产移交协议.docx】
附件【附件5:扶贫资产到户告知书.docx】
附件【附件6:扶贫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docx】
附件【绿开组〔2021〕17号—绿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附件2-1: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xlsx】
附件【附件2-2:.xlsx】
附件【附件3:绿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