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和改革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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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5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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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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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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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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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补充完善绿春县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绿春县幼儿园:
为了支持幼儿园形成依法办园、提质创优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县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参照周边县市收费标准,结合绿春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补充完善了绿春县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报经十五届绿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绿春县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级别 | 等级 | 收费标准(元/生.月) | 备注 |
一级 | 一级一等 | 400 | |
一级二等 | 380 | ||
一级三等 | 360 | ||
二级 | 二级一等 | 280 | |
二级二等 | 260 | ||
二级三等 | 240 | ||
三级 | 三级一等 | 230 | |
三级二等 | 220 | ||
三级三等 | 210 | ||
无等级 | 未评定等级 | 200 |
上述保教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按照我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标准不高于公办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下浮不限,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收取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五、保教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六、请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七、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