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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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zsthjjlcfj/2025-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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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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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绿环罚字〔20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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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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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春县逆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MA6NEA4P2B
法定代表人:肖焕军
公民身份号码:511023XXXXXXXXXXXX
住址:绿春县大兴镇马宗村委会马宗村批都处
2025年4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绿春县逆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类证据: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1)绿春县逆进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肖焕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信息;(2)工作人员龚发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龚发金)1份,证明龚发金系绿春县逆进建材有限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具有代表公司接受调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2)员工信息表1份,证明你公司系小型企业事业单位;(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客观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提供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关于绿春县逆进建材有限公司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系大气重点排污单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绿环罚告字〔2025〕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从个性、共性、修正三个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综合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雨阳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行政中心一号楼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邮编:6625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