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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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320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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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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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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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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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环罚字〔2018〕12号
绿春县白那河小吃店:
法人代表:陶地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31600030098
企业地址:绿春县国土小区1楼
绿春县白那河小吃店(以下简称“小吃店”)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小吃店未依法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经营服务。
以上事实,绿春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8月3日出具的《红河州绿春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小吃店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告知你小吃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小吃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8〕12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8月9日送达你小吃店,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8〕12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小吃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小吃店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此期间,主动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小吃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绿春县农业银行(单位: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账号:24269701040010299)
你小吃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到我局开正是罚没单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我局将对你小吃店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小吃店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小吃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绿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