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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3-143155-06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环罚字〔2020〕4号

绿春金源塑料水管店:

法人代表:罗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31MA6PBAURXU

企业地址:绿春县检察院前800米

绿春金源塑料水管店(以下简称“店”)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店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2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12月18日送达你店,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20〕4号)及《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店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此期间,主动接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项目编码:103050192;收入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单位:红河州财政局,账号:240700000003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我分局将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店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