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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3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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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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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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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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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绿环罚字〔2019〕3号
绿春安康医院:
法人代表:陈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313467036914
企业地址:绿春县平河镇街道(原桥头堡酒店)
绿春安康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医院放射科1台X射线机(型号:PLD5000),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证照的情况下运营。
以上事实,绿春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9〕3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你医院,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绿环罚告字〔2019〕3号)及《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罚款人民币叁佰元壹拾元整(¥31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医院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此期间,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绿春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绿春县支库,账号:240714000004278001(州级)。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