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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行政处罚
  • 索引号
    20240913-143210-319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13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业整治决定书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业整治决定书

绿环责停字〔2018〕01号

绿春县白那河小吃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31600030098

企业地址:绿春县国土局小区1楼

法人代表:陶地丕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对绿春县白那河小吃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小吃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小吃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餐饮服务。

以上事实有绿春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8月3日出具的《绿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小吃店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停业整治。改正方式为:实施停业整改。

你小吃店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责令停业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小吃店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绿春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范有新 联系电话:0873—4222886

地址: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中心A幢二楼 邮编:662599

绿春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