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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饮用资源地环保专项行动
  • 索引号
    20240913-142409-906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19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牛波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红河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8〕7号)、《关于做好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督字〔2018〕3号)相关要求,经对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牛波水库进行专项排查,现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改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改内容

(一)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改完成牛波水库界标、警示牌设立不完全、有损毁的问题。

责任领导:陆批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大兴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二)整治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牛波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限期整治到位。

责任领导:陆批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大兴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三、整改措施

(一)增设和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针对牛波水库界标标志未设立完全、原有的地理界桩多数被破坏的问题,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完善宣传、交通警示等标识牌。并加强对周边村民的宣教教育,减少界标、警示牌的破坏行为。

(二)强化水源地执法监管。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禁扩大种植范围,严禁施用化肥及农药;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户转变发展方式,积极退出水源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

四、措施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市监局、县广电局、大兴镇人民政府、戈奎乡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整体联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进行督察,依法打击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倾倒(堆放或掩埋)废弃物、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等违法行为,做好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情况通报。县水务局:负责对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水产养殖项目进行检查排查,依法打击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网箱养殖、围滩造田、破坏水利及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整治经费保障。县国土局:负责清理取缔保护区内私挖乱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县农科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养殖项目污染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行为。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退耕还林,依法打击保护区内乱砍滥伐,破坏水源涵养植被等违法行为。县文广局:负责协调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整治宣传报道工作。县卫计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送检水样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水利设施,危害公共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监察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事关全县人民的饮水安全,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把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工作列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联动,组合发力,采取强力措施,全力以赴落实各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履职,狠抓落实。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积极协调推进,彻底整治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任务,按期整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