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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240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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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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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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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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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8〕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我县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国家环保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文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完成《绿春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是否明确、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包括畜禽养殖)、生活面源污染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规范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
二、进度安排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及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由县环保、水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将排查情况、问题清单(样式见附件1)及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按要求报送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
(二)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
(三)逐一核查销号,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18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向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为止。我县整改完成情况由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二)建立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按照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