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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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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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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绿政办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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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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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绿春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绿春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19〕1号)精神,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绿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绿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完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履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乡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州政府下达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有关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对各乡镇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不作硬性指标下达,由每年实际实施乡镇负责;坝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骑马坝乡负责,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自查和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的,考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年度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乡镇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本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等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1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在6月10日前报州级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或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破坏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考核结果列为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绿政办发﹝2007﹞174号)同时废止。
附表:绿春县耕地保护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表:
绿春县耕地保护建设任务分解表
面积:公顷
绿春县 | 耕地保有量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坝区耕地面积 | 坝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大兴镇 | 3696 | 2097 | 0 | 0 |
戈奎乡 | 2314 | 1573 | 0 | 0 |
牛孔镇 | 6207 | 4667 | 0 | 0 |
大水沟乡 | 3994 | 3100 | 0 | 0 |
大黑山镇 | 3973 | 2166 | 0 | 0 |
半坡乡 | 1835 | 0 | 0 | 0 |
骑马坝乡 | 3362 | 1357 | 93 | 73 |
平河镇 | 3715 | 4400 | 0 | 0 |
三猛乡 | 6386 | 2990 | 0 | 0 |
合 计 | 35482 | 22350 | 93 | 73 |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附件【绿政办规〔2020〕1号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