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9
-
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绿政发〔2019〕66号
-
发布日期2019-09-12
-
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8〕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58号要求,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2.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底,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3.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4.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具有绿春县户籍(或在绿春县领取居住证);
2. 年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3. 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根据应救尽救的原则,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 救助标准:
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万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万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3.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三)工作流程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接受康复服务当月起计算。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县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实行半年一结。即:每年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定点康复机构将费用结算资料提交县残联审核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局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局根据申请直接支付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与非定点康复机构对接后,报请县财政局按照救助限额将补助经费拨付到非定点康复机构。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项目规定,规范建立专门的康复档案,做到患儿诊断准确、手术、康复评估、康复计划规范,手术、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项目审批表册完整,定点康复机构要做好反映患儿接受康复训练、改善功能图片及动态影像资料收集和规档工作。
(四)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筹中央、省、州补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残联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扶贫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县残联根据本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和政府设置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证,经县残联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置,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县残联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扶贫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会同县残联制定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有关制度,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县残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残疾类别 | □视力□言语£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 (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家庭经济状况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残疾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
康复救助项目 | 1、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助视器 □假肢、矫形器 □儿童轮椅、助行器等 □人工耳蜗 □助听器 3、基本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 £定向行走训练 □听力语言训练 □脑瘫康复训练 □智力康复训练 □孤独症康复训练 4、其他: | ||||||||
定点康复机构 | |||||||||
补贴方式 | □免费 □定额补助(金额: ) |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残联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2. “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县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 年度)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
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康复救助项目 | 康复救助 起止时间 | |||||||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情况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元 £大病保险: 元 £医疗救助: 元 £其他救助: 元 合计: 元 | |||||||
申请结算金额 | 元 | 总金额 | 元 | |||||
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康复救助项目按本办法确定康复救助项目填写;2.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只填写在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与康复救助项目相同的费用,同时需附报销凭据;3. 总金额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产生的合计费用;4. 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高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按核定标准填写;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低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