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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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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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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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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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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16〕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绿政发〔2016〕1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扶贫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社会帮扶用于扶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退出村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坚持集中统筹、科学分配,精准使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管、保障脱贫的原则,构建覆盖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统筹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财政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市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补助资金、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除农民的直接补贴外)、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专项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代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等中央、省、州、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用于“三农”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由县统筹办负责编制。按照上级要求,县级政府相应成立“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简称“县统筹办”),县统筹办根据全县上年度实际统筹到位涉农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的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将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二)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编制。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突出重点、保障脱贫的原则,优先安排有退出任务的贫困村,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项目建设方案,将资金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批复实施。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作出批复。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统筹办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具体贯彻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根据“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的工作原则,按照“乡村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乡镇报账”的工作目标,严格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项目资金审批制、项目资金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要求,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管理运行,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统筹整合资金涉及的各部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性质,根据县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做好台账,将整合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任务、目标、资金、权责”四到位的工作机制,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县统筹办及时将中央、省州下达的涉农资金,统一拨入到财政涉农资金专户,并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或者下达)到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单位,直接投入到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第十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等脱贫攻坚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 弥补企业亏损;
4. 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等项目设施;
5.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6.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 企业担保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统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使用性质,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精准筛选、科学论证评审扶贫项目,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审核通过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呈现“项目等资金”的良好前期态势,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根据整合项目施工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由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复核,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会议审定后,由县长或授权委托分管副县长签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预拨该项目建设资金的30%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提交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表等,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参照县级执行,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后,方可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结果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及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示栏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扶贫、审计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县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