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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政府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17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03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绿春县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投资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红河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电力、园林、信息、消防、人防、技改、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农业开发、造林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

上述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上一级部门有关规定的不要求采购的工程项目外,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二、基本程序

以上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建方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业主采用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代理机构。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定额标准,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出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制作,谈判文件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发布公告。谈判项目信息必须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红河州公共资源信息网、绿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日期不得少于7天。

(五)成立谈判小组。原则上谈判小组专家成员由项目业主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除特殊项目工程外),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

(六)谈判。业主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谈判。参加谈判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合格投标人名录库》中;参加谈判的施工单位少于3个的,不得谈判,业主应当重新采购。

谈判一般采用二轮谈判三次报价法。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施工单位分别进行谈判,施工单位应谈文件报价(即第一次报价)为报价上限,每一轮谈判结束时,要求施工单位在应谈文件报价之下,重新进行二次报价,每一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第三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不得更改。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结束前,根据响应谈判需求、质量、工期和服务承诺等,同等条件下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出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

(七)确定成交施工单位。业主从谈判小组提出的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施工单位。

(八)竞争性谈判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将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红河州公共资源信息网、绿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若无异议,业主与成交方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原则上上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场交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先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全程监督采购过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职能,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项目业主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不得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不得采取年内“备选、入围”来固定年内的施工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程序、标准执行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本通知标准范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又无特殊规定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二)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特殊紧急工程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参与谈判的施工单位必须由项目业主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业主推荐施工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施工单位总数的50%。

(三)确定的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向项目业主缴纳谈判成交价的履约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预存入谈判成交价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可以由项目业主代收管理。

(四)确定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民工工资兑现。经调查发现有拖欠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以从工程项目款中扣除人工工资部分直接兑现给民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五)需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将垫资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工程交付期限,结算办法,业主清偿工程款办法(如:贷款所产生的本息结算)等内容列入谈判内容并进行谈判,且将达成的协议纳入合同内容,并按要求期限内签订合同。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服务功能,做好提供咨询服务和进场服务工作。

(七)本办法实施前县内所制定的工程建设交易规则、范围及要求的相关条款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一级有关规定或有新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一级规定或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