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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lcxzfbgs/2025-0009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3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绿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绿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响应省、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现需要将资产管理具体职能移交至县机关事务局,按照县财政局监管、县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的模式,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绿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纳入了县机关事务局资产管理职能,共有十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配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取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其中,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四章,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五章,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损失核销等。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县机关事务局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收益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确认批复。

第八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章,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废止《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绿政办规〔2023〕2号)。

四、政策意义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