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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lczsthjjlcfj/2024-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30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国家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省级部门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的《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环通〔2023〕120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等14个州级部门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红河州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红环发〔2023〕198号)要求各县市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绿政办发〔2024〕60号)。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一)《“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二)《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环通〔2023〕120号)

(三)《红河州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红环发〔2023〕198号)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本法中共计十三条(款)提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予以明确,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督管理章节、建筑施工噪声章节、交通运输噪声章节、社会生活噪声章节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中未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的予以明确,包括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五、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在工作落实中,将按照文件所制定的部门对各领域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确保文件能够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