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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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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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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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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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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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绿春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是充实城乡居民医疗和养老基金的重要保障,关系广大城乡居民合法权益。为压实各级各部门征缴责任,尤其是乡镇代收职责,确保完成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算收入,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方案》。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部门协同、财政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力争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全覆盖,符合参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让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三、目标任务
各乡镇务必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规定的征缴期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缴任务指标。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年目标任务以红河州人社部门下达的参保扩面任务为准,6月底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70%,8月底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80%,10月底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90%,11月底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95%,12月底全面完成应征缴任务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目标任务以红河州医保部门下达的参保扩面任务为准,10月底前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40%,11月底完成应征缴任务数的80%,到全年征收期结束全面完成应征缴任务数。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努力构建共治格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坚持会议部署压实责任,坚持部门协同强化合作。每年组织召开由政府主导的工作部署、工作落实、工作推进等三个重要会议。每年组织召开由政府主导的工作部署、工作落实、工作推进等三个重要会议。县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要联合向县政府请示汇报,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由分管税务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主持,县纪委监委、财政、税务、人社、医保、乡镇、代征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推进会。
(二)全面开展精准宣传。形式多样提升宣传效果,广泛动员加强社会参与,精准宣传做到“五个讲清”,县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共同组建“青年志愿服务队”,每年不少于2次进村入户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和参保缴费操作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进村入户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和参保缴费操作培训。
(三)有效优化金融服务。县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工作质效进行联合评议,对服务投诉、资金风险、征缴进度、服务网点保障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要尽可能拓展和完善POS机在村委会、社区惠农支付点的布局,不断提升POS机的覆盖面,满足缴费人足不出村就可以实现缴费的服务需求。
(四)完善规范缴费流程
1.线下缴费便利化。县税务、人社、医保和代征银行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大厅、政务大厅、银行柜面等实体缴费场所的管理,提高征收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探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便捷缴费服务方式,为不会使用手机缴费、有现金缴费需求的群体保留线下缴费模式,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2.线上缴费常态化。要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把方便群众缴费和防范廉政风险统筹起来,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社保费征管高风险环节事项,积极引导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掌上办”,持续提高“非接触式”缴费渠道的渗透率。积极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征缴模式,创新线上政策宣传和线上缴费辅导方式,努力减小疫情防控对征缴工作的影响,确保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不影响到广大老百姓的待遇享受。
3.入村征缴规范化。要不断规范缴费流程,积极引导老百姓使用银行卡缴费,逐步减少现金缴费,把现金缴费引导到银行柜面、自助终端、税务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服务厅、村委会进行缴费,减少代缴环节。建立现金征收台账,加强风险防控,从源头防范代收代缴现金廉政风险。要准确界定当场收现代缴与代收现金事后集中代缴的区别,推动取消代收现金事后集中代缴的征收方式,降低现金代收代缴的风险。
(五)紧盯目标努力完成征缴任务。压实责任,构建网格化征缴体系;协同配合,提升便捷化缴费服务;健全机制,开展常态化进度通报。探索构建“县-乡镇-行政村(社区)-村组”的四级网格体系,形成上级抓监督,下级抓落实,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要落实“网格包保、分级负责”工作责任,有效整合包保区域人力、物力资源,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县税务、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确保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确保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
(六)持续开展部门协同核查工作。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社会保险费核查工作,联合开展缴费明细公示和回访。县税务、人社和医保等部门要联合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属期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情况开展核查。各乡镇要持续落实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公示回访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次年2月底前进行公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集中征缴期结束两个月内进行公示,要求按村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已缴费、未缴费清册、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