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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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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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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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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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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促进农村劳动力通过有组织转移就业增收为目标,以贫困劳动力为重点,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抓手,以政策、资金扶持为保障,加快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二)总体思路。完善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劳务输出工作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帮助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实现有组织的转移就业。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贫困群众和用人单位搭建精准对接平台,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输出、定向服务”的组织化输出方式,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实现有组织转移就业。
(三)目标任务。通过政策、资金扶持,到2020年,全县扶持发展一批运作规范、发展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增县外有组织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0.7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0.5万人。具体为:2019年计划新增县外有组织化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0.4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0.3万人;2020年计划县外新增有组织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0.3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0.2万人,稳步提高农村劳动力劳务组织化程度。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经县人社局审批或备案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组织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稳定就业不少于3个月以上且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向县人社局申请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内转移1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200元/人,省外转移300元/人。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县级整合涉农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或上海对口支援云南省劳务协作“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脱贫专项工作”项目资金中列支。
对组织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到省外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且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州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册(一)》(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的3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连续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证明)等凭证材料,填写《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输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资金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有序组织新增转移就业。
从2019年起,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内,新组织绿春县户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州外就业达到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00元/人、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补助;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00元/人、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5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补助;达到2000人(含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00元/人、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补助;达到3000人(含3000人)以上、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00元/人、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补助。每个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级自行筹措解决。
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册(二)》(附件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的6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证明)等凭证材料,填写《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输出奖励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资金申请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同一名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只能计算1次,不得年内或跨年度重复计算申请。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强做优。
从2019年起,对有序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内有序组织新增转移绿春县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到州外就业达到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2000人(含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3000人(含3000人)以上、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册(二)》(附件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的6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证明)等凭证材料,填写《绿春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劳务输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资金申请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同一名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只能计算1次,不得年内或跨年度重复计算申请。
(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开展就业适应性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适应性培训的,可按照6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时间1天。补贴资金按规定从上海对口支援云南省劳务协作“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脱贫专项工作”项目资金中列支。
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现场照片打印件、《绿春县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名册》(附件6)和《绿春县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建档立卡劳动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等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五)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最高2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享受财政贴息。
以上五项政策措施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推进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手段,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积极用好沪滇劳务协作平台,加大劳务对接力度,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有序组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着力打造具有绿春特色的劳务品牌,切实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
(二)强化资金管理。人社、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和《2018年红河州7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实施方案》(红人社发〔2018〕9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核申报流程,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同时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收脱贫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人力资源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