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52
-
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7-02
-
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绿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绿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绿政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春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和水窖等。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条 为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分别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县级专项资金和县级维修基金。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补助和水费收入,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10%,其中:5%纳入运行管理经费县级专项资金、5%纳入县级维修基金。
第二章 运行管理经费
第四条 设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县级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滚动使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水管员培训,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等。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补助、水费收入提取的形式共同筹集。以水费收入提取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县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每年从水费收入中提取5%纳入运行管理经费县级专项资金。
第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覆盖的村,每村或每件供水工程必须根据管理需要设置1—3名水管员,专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七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费用按照上年度水质检测资金使用情况,由县水质检测中心提出年度预算计划。
第八条 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全县水管员的培训。培训分为水管员上岗前培训和日常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维修基金
第九条 设立农村饮水工程县级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滚动使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提取、群众自筹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县级补助的保障落实,县级以每年50-10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县水务局积极争取中央、省、州上级部门维修资金。每年提取水费收入的5%纳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实行县、乡(镇)、村(供水管理单位)分级筹措分级管理,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维修基金筹措和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保障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十三条 中央、省、州专项补助维修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所得资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凡按照《绿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第十五条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务局逐级申报审批。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务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务局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县水务局、财政部门等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对各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不能足额收取并且未按约定比例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七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汇报,由县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实施工程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业主如在租赁管理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当向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并履行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缴存在租赁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基金后,才能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基金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水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基金补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部门分别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留的乡镇、村级维修养护基金由乡镇、村级(供水单位)设立专户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留的乡镇、村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乡镇、村级负责实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委托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户核算。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