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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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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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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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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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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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2、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3、主要目标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4、保障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被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设施建设用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在签订被征地协议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册人员(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先建立台账资料)。
(二)以下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1 |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
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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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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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已迁出本县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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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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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形。 |
五、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度缴费由个人缴费和被征地补助两部分组成。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原则上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四)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 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五)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
(六)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是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解决。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下列途径取得
1.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增加收取每亩不低于2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2.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拨付、管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务、统计和内控等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按照《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红财社〔2014〕16号)执行。资金的使用由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补助项目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账户”,以确保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到位。
七是身份认定:
(一)报审认定被征地农民需提供的资料
1.《绿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2.《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失地证明材料等。
(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