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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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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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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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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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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8〕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58号)要求,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绿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绿政发〔2019〕66号),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一项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对着力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具有绿春县户籍(或在绿春县领取居住证);
2. 年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3. 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根据应救尽救的原则,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 救助标准:
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万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万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3. 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三)工作流程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接受康复服务当月起计算。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县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实行半年一结。即:每年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定点康复机构将费用结算资料提交县残联审核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局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局根据申请直接支付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与非定点康复机构对接后,报请县财政局按照救助限额将补助经费拨付到非定点康复机构。
各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项目规定,规范建立专门的康复档案,做到患儿诊断准确、手术、康复评估、康复计划规范,手术、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项目审批表册完整,定点康复机构要做好反映患儿接受康复训练、改善功能图片及动态影像资料收集和规档工作。
(四)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统筹中央、省、州补助资金。
四、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了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扶贫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