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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631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绿政办发〔2018〕72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8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一、什么是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

(一)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8〕149号)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办发〔2018〕72号)文件,主要是:每年对生活在平河镇、半坡乡、骑马坝乡抵边自然村及属于抵边行政村范围但不属于抵边自然村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上级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二)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义务。

二、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根据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有关2018年起边民补助相关文件精神,到2020年,在抵边自然村(与越南直接接壤的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5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对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此项补助可重复享受)。

三、什么人可以享受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

(一)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绿春县边境乡镇(平河镇、骑马坝乡、半坡乡)中的抵边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但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绿春县抵边行政村中拥有固定住所;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需为抵边行政村且每年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毕业学生及退伍军人户口回迁除外)。

3.截止上年12月31日已满1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1.截止上年12月31日已死亡的;未满1周岁的。

2.截止上年12月31日将户口迁入绿春县三个边境乡镇,且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时,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4.在国外就读的;

5.拒服兵役的;

6.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7.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定居达半年以上(含半年);

8.户口在边境村,但在上年12月31日前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村民。嫁到其他边境村的,只能在嫁(含入赘)入地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9.正在服刑人员和吸毒、戒毒人员;

10.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11.刑罚(含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前,数据统计时间截止上年12月31日。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民政所汇总。

(二)审核。乡镇民政所对各村交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协助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在申请表中工作组审核意见栏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求工作组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应具备以下三个程序:1.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入户调查情况报告;2.听取相关部门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查报告;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补助人员相关信息(含姓名、补助金额等)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民政所将《绿春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和《绿春县沿边居民定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抽查。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查1个行政村和2个自然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乡镇综合边民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边民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边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照程序发放边民补助资金。

五、沿边定居居民生活补助发放程序

边民生活补助按年计算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财政局申请核拨补助资金,并通过银行惠农“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