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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03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9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绿春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一、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绿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的过程

2022年9月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组织起草了《绿春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10月开始,经过调查研究、初稿起草、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等程序,经人民政府审批,绿春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1日印发了《绿春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建立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社区)委员会、村民、运行维护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或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关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

(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 )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三)资金保障。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多种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监督管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二十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