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1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13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绿政办发〔2017〕38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整改内容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任务,于2017年4月23日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情况表和整改报告请于4月27日17:00前报县易地协调办,由县易地协调办汇总,报州易地协调办。

二、高度重视整改工作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整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积极主动配合。要以整改为契机,抓紧整改完善政策,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稳妥推进整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宣传解读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搬迁户的思想引导工作,决不能因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调整而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整改过程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联系人:郭长明、李双全,电话:4228919

邮箱:lcfzj2006@126.com

附件:1. 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2.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情况表

绿春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云南省抓紧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7〕130号)、《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云政办发〔2017〕31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50号)的要求,针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照国家和省州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时间节点

区别存量和增量进行整改,对于2017年2月28日前没有实际动工搬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开工的搬迁任务进行全面对标核查,于2017年4月23日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不走偏、不走样。

二、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一)政策要点

严格区分建档立卡和同步搬迁两类对象,合理制定以人口为对象的补助标准,决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举债或增加负债。

(二)存在问题

不分搬迁家庭人口多少,每户补助6万元,与国家按人补助的要求不符;还规定每户6万元的贴息贷款,将导致贫困搬迁户大量负债,与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决不能因易地扶贫搬迁而让贫困户出现新的大额负债的指示精神不符。

整改措施

1.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政策。按省最新补助方式由按户补助调整为按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户均补助6万元调整为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整改责任主体: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取消统一的贫困户建房借款政策。纳入国家规划的1046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目前统一的每户可向县级平台公司申请不超过6万元低成本长期借款的政策。(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办,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配合)

3.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借款不超过6万元政策不变。同步搬迁户也要严格执行“建新拆旧、一户一宅”政策。(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配合)

4.调整下达三年行动计划和2016年搬迁任务。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1号)要求,由县扶贫办将5717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616人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分解落实到乡镇,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印发。按照省州调整后的2016年搬迁任务数由县扶贫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按人调整下达2016年搬迁计划任务。

5.调整下达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按人调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计划;县财政局按人调整下达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衔接落实。

6.调整完善资金政策文件。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配合,测算补助政策调整后的资金需求,提出筹措方案,按照省调整完善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方案》和《关于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完善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

7.调整完善资金拨付手续。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调整下达的资金计划,完善相关手续,相应调整已拨付资金。同步做好乡镇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平稳完成有关工作。

三、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一)政策要点

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整寨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识别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同步搬迁人口录入省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原址原拆原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的人口,以及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在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的基础上,对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优先实施搬迁,“十三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1666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469人,同步搬迁人口6198人。

(二)存在问题

我县“相当一部分搬迁户在村落内部换了宅基地”“许多地方的易地扶贫搬迁成了变相的建造新农居”。部分需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经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个别乡镇将以前年度已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重复纳入“三年行动计划”。

(三)整改措施

1.及时锁定搬迁对象。依据10469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分乡镇核定规模,尽快将符合搬迁范围要求的1046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年度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到人。对已搬迁并经核实确属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和对象,但未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易地扶贫搬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的,应予以识别认定并补充录入;对信息系统中超出核定规模的要进行核实调整(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扶贫办)

2.调整不符合搬迁范围的搬迁对象。对于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搬迁人口(即非6 类地区),原址原拆原建搬迁人口,或者已经实施搬迁但超出1046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的部分,按照“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的原则,由县乡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稳妥调整消化;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与各乡镇协议并授信的贷款额度,引导政策性银行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农发行元阳县支行等)

四、严格执行建房政策

(一)政策要点

1.政策范围。严格区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不同对象享受不同政策,不得扩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范围。

2.建设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当地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于按照1户1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3.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统规联建和自建。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可根据农户意愿提倡统建、联建、代建或自建。因地制宜确定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方式,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统规统建要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搬迁农户全程参与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和验收,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统规自建或联建,要免费提供户型设计,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

4.宅基地标准。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户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

5.签订“3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社区)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等“3个协议”,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有关工作。

(二)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过大,有的建设了大量不中不洋的新房,有的在修建新房后未拆除旧房、宅基地也未复垦,甚至出现在同一地方“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等。

(三)整改措施

1.调整规划和设计。全面清理已审批的安置点规划和民居设计、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面积标准规定的要进行纠正。(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办等)

2.调整已超面积的住房。对超出国家标准已经建设的安置房,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抓好抓实整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因建房而举债或新增负债,可通过调整出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并相应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等稳妥消化一批,通过直系亲属共建消化一批,通过将住房面积超标部分由县级平台公司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整改消化一批。(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办等)

3.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县、乡镇、村委会建立三级联动机制,对搬迁安置房及安置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搬迁房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住建局等)

4.落实宅基地政策。对宅基地面积超出《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1户1宅”政策搬新房拆旧房,以及宅基地具备复垦复绿条件但未复垦复绿等问题,各县市可通过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切实整改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等)

五、科学推进安置区建设

(一)政策要点

1.选址要求。安置点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有利于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稳定脱贫。

2.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搬迁对象意愿,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安置。采取进城入镇分散安置的,必须严格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坚决防止搬富不搬穷;必须确保1户至少1人就业,保障基本生计;必须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或新增负债,确保如期脱贫。

3.安置区建设。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发展水平,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既要适当超前、预留发展空间,也要杜绝盲目提高标准、大拆大建。

(二)存在问题

部分安置点就是简单地“从山上搬到山下”或新的安置区离迁出村寨不过几百米,生产方式和发展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且分散安置比例过高。少部分地方采用了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方式鼓励搬迁群众进城镇安置。有些安置点搬迁群众建房已基本完成,但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程还未完成招投标,即使搬迁群众的安置房建成也无法便利的生产、生活。部分安置点卫生室、公共活动场所、农村饮水设施等建设不达标。

(三)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和评估现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选址、建设情况,不符合安置区选址要求、搬迁后基础设施和后续发展条件明显不具备的,通过另行选址、配套完善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产业和就业措施等方式予以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采取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进行安置的,要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不因购房(或建房)负债影响如期脱贫的前提下,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房、合规建设安置房等方式予以整改。(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低的安置点,由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调整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分散安置对象。(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六、严格资金管理

(一)政策要点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要“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纳入省级规划的1046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得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二)存在问题

出现已取得的政策性贷款无法发放,大量贷款闲置的同时又支付大额利息的情况。

(三)整改措施

1.挤占、挪用纳入国家规划1046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专项补助资金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补齐,并严格执行政策,及时拨付到位。(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办等)

2.针对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与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置换进度滞后的问题,由县财政局、农发行元阳分行、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筹,县财政、平台公司具体负责,在2017年4月23日前完成置换工作。

3.针对资金滞留滞拨的问题,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精准锁定搬迁对象、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完善申请拨款材料;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平台公司要积极简化和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符合拨款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资金拨付,切实提高各类资金效益。

七、加大安置点产业和就业扶持力度

(一)政策要求

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要求,集中安置点实现“3个同步”,即同步制定实施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同步制定落实搬迁贫困群众就业计划,同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防止住房一建了之,贫困人口一搬了之,确保搬迁1户、脱贫1户。

(二)存在问题

重搬迁、轻就业现象较为突出,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

(三)整改措施

针对后续脱贫发展措施没有精准到户到人的问题,未编制安置点产业发展规划、就业计划的要及时完成编制工作;已编制规划、计划,但措施未细化到户、到人的,要以“挪穷窝换穷业并举”为导向,以增加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为目标,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因地制宜培育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整改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广局等)

八、严格保护传统村落

(一)政策要点

严格落实保护传统村落政策规定,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插花安置”或依托传统村落扩建新村。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须经省、州、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存在问题

个别乡镇在原村落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了大量不中不洋的新房,甚至罗马柱式的欧式住房,违反了传统村落整体保护的要求,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格局和风貌。

(三)整改措施

县住建、文化、文物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和排查因易地扶贫搬迁而影响和破坏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情况,研究具体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督导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等)

九、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的有关要求,确保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成立绿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宣传部长、县公安局长、分管易地搬迁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信访、公安、发改、扶贫、财政、住建、农科、人社、林业、国土、水务、交通、民宗、文广、教育、司法等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的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组、宣传引导组、社会稳控组、资金保障组、督查督导组等5个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