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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1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1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的通知

绿政办发〔2017〕39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办理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绿春县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绿春县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办理

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提升办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绿春县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公文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办理贯穿于机关工作全过程,其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机关运转效率和服务效果。当前,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办理质量、效率和规范程度有了较大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公文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文种混用、一文多请、格式不规范、文理不通、把关不严、越级行文、回复意见不及时等情况,不仅影响了公文办理的规范化,而且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牢固树立公文办理无小事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把公文办理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公文办理的主管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体系,层层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严格报送程序

(一)除县人民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秘密、机密文件外,各乡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以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文。

(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三)各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属县人民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县委部门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县委有关部门审核,附上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六)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工作时间内送达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直接签收办理;非工作时间内送达的,由县政府应急办签收,急件直接转交承办科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办理(涉密件签收登记复印件在工作日交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备查),一般性文件工作日交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分办。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致使工作耽误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公文质量

(七)严把法制审查关。拟以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切实做好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审查备案的,一律不予发文。

(八)严把公文质量关。重点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数量,能以部门或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的,不再报县政府办公室发文;能不发或以前发过的文件,不再重复发文。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无纸化办公水平,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再用纸质文件办公,县处级领导干部,提倡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无纸化办公,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九)严把发文审核关。上报公文的文种、体例、格式、份数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有关规定,审批、签发手续要完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体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报送;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材料,要严格会前审查程序。通过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要重点检查字体、排版等要求,确保文件还原质量。

(十)严把收文审核关。县政府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的来文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公文体例、格式、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政策类文件解读方案等内容。

(十一)实行退文管理。对请示、报告未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未经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没有按照要求征求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请示、报告没有使用上行文格式,随意提高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一文多请,报告夹带请示事项,不符合公文起草要求、错漏问题较多的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说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

(十二)强化解读方案报送。报送县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无解读方案的,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十三)严格公开属性审查。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报送部门或单位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中表明意见,即“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明确为“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属性的公文,必须在报送的请示中说明原因;在请示中未表明公开属性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一律将其视为“此件主动公开”,因此产生的失泄密责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文件报送部门或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

(十四)报文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及时报送。成文日期与送达日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重新制发。需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和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公文,要预留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县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退回的公文,报文单位接到退文通知后,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文。

(十五)办文时限。县政府办公室自收文之日起,原则上特急件2个工作日、加急件3个工作日、平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来文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十六)反馈时限。县政府办公室转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毕回复。特别是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上报结果,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报告进展情况;属于征求意见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原则上在本单位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对紧急的,应在主办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列为督办件的要按督办时限定时反馈。

(十七)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以外,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有关责任由其承担。

(十八)政策解读材料报送时限。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于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类公文,起草部门须在公文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解读材料提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纸质材料以正式函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分管办公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承办部门具体承办人承担首办责任的公文质量三级责任制。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公文质量负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质量负第一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对公文质量负首办责任。

(二十)严格考核奖惩。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记录、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公文中的失误、错漏及有关问题,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记录、汇总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过程中的失误和错漏,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拟定通报有关事项和内容,依纪依规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批后进行通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