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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4-12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绿春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绿春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绿春县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领导班子碰头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县人民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向县委推荐、提名干部使用意见,并协助县委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相关程序,研究人事任免和违纪人员的政纪立案、处分、解除处分的问题;

(四)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委的要求,研究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与县委的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的领导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应将会议日程和议程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草案;

(二)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决策性、全局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研究重大资金安排、工资调整、机构改革、体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

(五)讨论确定需要向省、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的负责人列席,可安排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会。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

决定、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三)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四)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五)讨论决定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

(六)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七)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按班子成员排名顺序)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周一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召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另行通知,必要时安排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通报需要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配合、协调的工作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关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全州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协调处理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重要的专项性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具体事务;

(五)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讨论的文件、事项,会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查方式如下:

(一)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没有征求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意见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须增加政策解读材料并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上报会议研究。无解读材料的,一律不予上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须在会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认真研究材料中需会议决策的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政策性文件,会前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工作的副主任须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意见或提出相对成熟的备选方案,供会议决策。凡是未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议题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须提前征求县财政局的意见,凡是没有县财政局书面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五)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性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县性系统工作会议,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应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如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能召开,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涉及到的会议经费由部门自行承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参加的,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条 严格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参加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如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明确本部门的1名负责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举行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原则上不予会客,并将手机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事项。若有紧急情况,应与会场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会议通知和签到登记,会议通知到单位和个人后,不再电话催请。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登记通报制度,认真核对参会人员情况,对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对纪律松弛的参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密的会议材料、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外传的事项,不得随意向外散布。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记录要忠于会议实际,真实反映会议内容,抓住重点,应记尽记,并做到字迹清楚,叙述事项准确,不得以纪要代替记录。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于会后2日内形成初稿,征求参会人员意见后,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授权)主持会议人签发,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相关领导,印发县乡各级各有关部门。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编印成册并做好存档。未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翻印复制县人民政府各种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要求,抓紧修改、对接、会签、审核、报批拟印发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承办公室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报批。对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领导须进行审核把关,拟制发文件要符合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对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决策事项和会上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要及时安排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县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