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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220
  • 发布机构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1-26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绿春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绿政办发〔2017〕20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绿春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00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除县人民政府以外的第一批绿春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

大兴镇人民政府

牛孔镇人民政府

大黑山镇人民政府

平河镇人民政府

大水沟乡人民政府

戈奎乡人民政府

骑马坝乡人民政府

三猛乡人民政府

半坡乡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县教育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县公安局

县监察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境保护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县水务局

县林业局

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县审计局

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县统计局

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其他有关单位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档案局

县招商局

县移民开发局

县地震局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其他未列出的单位,如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