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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绿政发〔2017〕93号
  • 发布日期
    2017-09-15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政府关于绿春县城市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绿春县城市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绿春县城市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市政道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实施管理。 第二条 在下列区域进行房屋建设、交通运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适用本补充规定。 (一)二级路绿春隧道口——县人民法院——云梯酒店——街心花园——一号桥——二号桥;

(二)一号桥——过境路——云梯酒店——县人民检察院——建材市场——二级路公安边防检查站;

(三)县城建成区(诺玛阿美社区、牛洪社区、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大寨社区、岔弄社区)及县城南北两面坡;

(四)削峰填谷片区(八尺山森林公园、松东公路沿线)。

第二章 城区交通管理

第三条 各种车辆应当进入停车场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不准在主城区街道和广场乱停、乱摆、乱放,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交通部门加强公交车运行管理,公交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停靠的规定,不得站外停靠拉客、站内停车等客。

第五条 除公交车、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停靠在公交车停靠站、应急通道等专用场地,违者按城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车辆不得在城区拉客运营,否则按非法运营予以处罚。

第三章 城区经营管理

第七条 城区经营活动应当在店铺、农贸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进行,不得在其他任何区域进行摆摊、露天烧烤、流动卖肉、蔬菜水果等占道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没收。

第八条 城区店铺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清洁卫生、包监督卫生、包绿化、包治安,禁止随意安装水龙头、摆放泔水桶、排放污水,随意堆放货物、生活垃圾等杂物,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双拥广场、街心花园、风情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区域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从事各种娱乐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章 城区房屋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总体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经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的,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水电、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违规建筑供电供水、安装通信设施、核发相关证件,否则,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街道和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经住建部门批准的,应当搭建好施工围栏后整齐堆放。

在主街道或施工围栏外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20:00时(晚上8点)后堆放,但应当于次日7:00时前清理完毕。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清理的,由职能部门强制清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街道和人行道上搅拌混凝土。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在主街道外场地搅拌。

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砼的应当用砼泵送车(机)等专业机器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全程封闭,确保不外漏,不慎掉落到街道的渣土、建筑垃圾要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造政府统一实施的房屋立面建筑风貌。经住建部门批准改扩建的应当限期自行恢复统一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顶层需要搭建彩钢瓦的住户,报经住建部门批准同意,并按中国哈尼城建设风貌进行装饰。

第五章 城区建设控制线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为城市规划区控制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等。违法建设的,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强制拆除。

(一)二级路绿春隧道口至云梯酒店二级公路沿线规划片区为重点控制红线;

(二)云梯酒店至一号桥过境路两侧6米内;

(三)晋思线分水岭至云梯酒店、晋思线大寨村岔路口至一号桥公路两侧3.5米内;

(四)云梯酒店至木材站至大寨村岔路口主城区街道两侧4.5米内。

第十七条 控制线外建设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施工建设时,不得损坏人行道和护栏等公共设施。施工造成损坏的限期自行修复,限期内未修复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修复费。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主街道两侧圈养、饲养、放养和拴养畜禽等动物,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主街道上一经发现流浪狗,将依法强制处置。

第十九条 禁止在外墙面,特别是沿街立面墙体和市政公共设施上乱贴广告、乱涂乱画,破坏市政公共设施,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扩音器、音响等设备做流动广告,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没收。

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要做好隔音处理,居民住宅区不得进行高噪声的经营活动。环境噪音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操办红白喜事应到指定地点,不得在城区主街道和人行道搭灶支锅、摆设宴席。在主街道或人行道上磕别、念祭文、红白喜事车队等不得阻碍交通。燃放爆竹的应当在特制装置内燃放。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围堵河流采砂或生产经营,改变河水流向、侵占河道建房等活动,违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城市面山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石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