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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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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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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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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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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四上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绿政发〔2017〕73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
“四上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绿春县“四上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绿春县“四上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
企业是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规模化企业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引擎作用。为不断培育壮大绿春各领域规模化企业发展,夯实县域经济基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7〕8号)精神,紧紧围绕州委“13611”、县委“1666”工作思路和“稳中求进、落实见效、有所突破”的工作要求,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绿春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提升规模以上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二产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一)工业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需求,凡注册登记在绿春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规定达到一定的规模,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产值的相关企业,在兑现落实省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纳规当年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纳规后,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定返还其年产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
(二)建筑业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需求,凡注册登记在绿春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资质等级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并纳入统计对象的新增建筑业企业,在兑现落实省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当年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纳入后,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定返还年产值增速达30%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4000元的财政奖励补贴。
二、支持三产企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一)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需求,凡注册登记在绿春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企业或大个体户,依照相关行业规定达到一定的限额标准,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列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或大个体户并纳入统计,在兑现落实省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增纳入限上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对新增纳入限上大个体户,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纳入后,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定返还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或大个体户每年给予2500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
(二)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需求,凡注册登记在绿春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的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规定达到重点服务业标准,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列为重点服务企业并纳入统计,在兑现落实省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增纳入重点服务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纳入后,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定返还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每年给予2500元的财政性奖励补贴。
三、以前年度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或大个体户的奖励政策
对于2017年度以前已纳入“四上企业”或大个体户进行产值统计并已享受过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补贴;对于2017年度以前已纳入“四上企业”或大个体户进行产值统计但未享受过任何奖励补贴政策的企业或大个体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
县级财政设立“四上企业”奖励资金,对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每年由县统计局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兑现奖励。对于不符合要求退出“四上企业”又重新纳入的,不属于新增“四上企业”,不得享受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政策。
五、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时间
以上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