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绿政办发〔2017〕145号
-
发布日期2018-07-04
-
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绿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生态健康养殖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要求,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终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与治理,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是以依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当地环境能需求确需纳入禁养限养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根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三、目标要求
按照《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红办发〔2017〕28号)通知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告,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建成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四、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一)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
(十二)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
五、术语定义
(一)畜禽
主要指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
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鸡常年存栏≥5000羽,鹅常年存栏≥500羽,鸭常年存栏≥5000羽,兔常年存栏≥500只。
(三)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鸡常年存栏≥10000羽,鹅常年存栏≥1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羽,兔常年存栏≥1000只。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五)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域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六)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七)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六、划定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种类型,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养区
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作为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七、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牛波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1.213平方公里;
(2)八尺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0.852平方公里;
(3)戈奎一级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1.003平方公里;
(4)戈奎二级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1.134平方公里;
(5)曼洛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1.764平方公里;
(6)潘家东山水库禁养区:水库最高洪水位线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1.293平方公里。
2. 自然保护区
黄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620.033平方公里。
3.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大兴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24.366平方公里;
(2)牛孔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6.083平方公里;
(3)大黑山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6.238平方公里;
(4)平河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3.984平方公里;
(5)戈奎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3.558平方公里;
(6)三猛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4.219平方公里;
(7)大水沟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5.934平方公里;
(8)骑马坝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5.403平方公里;
(9)半坡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禁养区: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2.21平方公里。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牛波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2.667平方公里;
(2)八尺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1.803平方公里; (3)戈奎一级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2.133平方公里; (4)戈奎二级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1.706平方公里; (5)曼洛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3.272平方公里; (6)潘家东山水库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1.399平方公里。
2. 自然保护区
黄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养区外延500米,84.454平方公里。
3. 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大兴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24.125平方公里;
(2)牛孔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7.302平方公里;
(3)大黑山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7.434平方公里;
(4)平河镇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5.192平方公里;
(5)戈奎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4.774平方公里;
(6)三猛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5.402平方公里;
(7)大水沟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6.882平方公里;
(8)骑马坝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6.724平方公里; (9)半坡乡集镇居民集中居住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限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2.581平方公里。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可用于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八、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依规于2017年12月末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2. 养殖专业户或农户饲养畜禽必须实行圈养,配套建有与之相适应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做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鼓励其退出畜禽养殖,重新选址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限养区
1.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场一档”、“一户一卡”的管理机制,严控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从源头上削减养殖废弃物总量,同时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无害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2. 对已通过整治,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3. 养殖专业户或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配套相应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利用。
(三)适养区
1. 作好适养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粪污综合治理方案;
2. 凡在适养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及准入程序。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其他较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评影响登记表方准予建场。在建场过程中须做到“三同时”制度,即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须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对未经审批而擅自建设的养殖场,按违法违规进行处理;
3. 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通过雨污分离,干清粪工艺,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
4. 积极开展农村散养户畜禽圈舍改圈和粪污处理利用。指导农村畜禽散养户实行分户科学改圈或者集中建圈科学养殖,配套建设沼气池、粪污处理池、粪便堆积发酵处理场,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中转站(点)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化等,逐步实现“畜禽—粪(沼)—果蔬—农作物”等资源化综合循环利用的生态种养结合模式,因地制宜就地就近消纳粪污;
5.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适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未建设有防污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不到位或运转不正常的,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或及时整改。
(四)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和监督执行,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九、本方案由绿春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