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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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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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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绿政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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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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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绿春县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绿春县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管得住、用得好,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绿春县委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州下达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领域的各项资金,以及县级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原则:积极创新,全程监管,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持使用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违纪必追究,确保每一笔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上。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监管的内容:
(一)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整合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按规定实行三级公开制度等。
(二)项目建设方面: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细化到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申报是否符合精准脱贫要求,是否进入精准脱贫项目库,是否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变更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工程量增减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项目验收是否实行施工单位自验、乡镇初验、项目主管部门终验“三级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资金使用方面:精准扶贫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是否合规、到位;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是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精准扶贫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是否符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方案;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是否发挥了效益,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承担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是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员、项目经办人员是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村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七条 县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要求,建立县级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和统筹整合清单。建立精准扶贫资金的筹集、整合、分配、拨付、核算、监督等管理机制。县、乡精准扶贫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规范拨付流程,提高拨付效率,确保精准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条 承担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要求,对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负责。
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实现审计全覆盖。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脱贫攻坚考核范围。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精准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并分析脱贫攻坚项目、精准扶贫资金监管情况,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和村组加强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构建精准扶贫资金“大监管网络”。联席会议由县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召集,县纪委监察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县检察院、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立扶贫领域基础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年度计划、项目清单、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以及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问题线索移交、县精准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县、乡、村脱贫攻坚项目和精准扶贫资金三级公开制度。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竣工牌、张贴告示等多种形式将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扶贫、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要依据精准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等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脱贫攻坚项目和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脱贫攻坚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县委巡察办将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监管列入巡察工作重点内容,强化对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和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巡察。
第二十条 县监察委员会要严厉打击惩处套取、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和精准扶贫资金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强化脱贫攻坚项目和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和精准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