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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办
  • 文号
    政办发〔2017〕126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4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政办关于绿春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17〕17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目标

全县9个乡镇以2016年度统计部门的人口为基数,参保率达到95%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筹资对象

绿春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筹资标准

(一)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80元,以户为单位进行整户参保缴费登记。

(二)缴费时间及待遇标准。

1. 缴费起止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8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新生儿除外),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18年2月28日结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3. 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本县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方法

(一)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参保,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收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社区、村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村医生、村级人社金融服务协办员、定点机构、学校等组织,不断创新和改进参保缴费管理方式,并如实开据统一票据。收据存根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妥善保管,做好台账资料,便于工作检查。

  • 特殊人群资助政策:

1. 已脱贫、未脱贫建档立卡人员由省州县财政按规定承担比例全额补贴,人员名单以扶贫部门提供的为准。

2. 城乡特困人员、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公职人员)和城乡重度精神病人(不含公职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名单由各乡镇民政所负责统计上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后,个人缴纳的180元由县民政局统一从城乡医疗救助金中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

3.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不含人社局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金对象)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边境村委会(半坡乡二甫村委会,骑马坝乡杯倮村委会,平河乡折东村委会、新寨村委会、车里村委会、平河村委会、大头村委会)所有人,人均补助70元。补助方式,先由个人缴费180元,待州级下拨资金70元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的一卡通或一折通账户。享受定额补助对象花名册以2018年1月份享受低保人员为准。

4. 依据云财教〔2009〕331号文件精神,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县卫计局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

5. 乡镇村委会(社区)干部(村委会和社区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大学生村官)享受全额资助,个人缴纳的180元由县级财政统一代缴,个人不缴费。

6. 以上第2、3、4类人员如与第1类人员重复的,以第1类人员的标准和资金渠道筹措参保费用;第4类与第5类重复的人员,以第4类的渠道筹措参保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于2017年12月25日前存入县财政局基金专用账户(户名:开户行:绿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称:绿春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3900000476144012)。

五、工作步骤

(一)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为筹资准备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所、计生办、残联办、村委会(社区)、村民(居民)小组、乡村医生、村级人社金融服务协办员、定点机构、学校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日程,并向社会公布筹资方式、集中筹资时间、地点、所需证件资料、缴费金额等内容,相关单位需于12月5日前将以上资料提供给县医保中心,以备筹资使用。

1.乡镇合管站提供筹资登记表;

2.民政部门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名册;

3.卫计部门提供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夫妻名册及农村精神病人名册;

4.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村委会干部(社区)名册;

5.县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户名册;

6.财政部门提供《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各乡镇所需票据到乡镇财政所领取;

7.统计部门提供农业及城镇居民人口相关数据。

(二)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筹资缴费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力量,认真开展集中筹资工作。

1.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登记工作。根据参保人员户口册或身份证,认真审核个人信息,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严格按民政、卫计等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资料认真进行资助人员资格审核,确保资助人群全部参保。

2.参保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进行参保登记:

(1)身份证明资料,如户口册(或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及户主联系电话号码。

(2)2017年《绿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没有贴免冠1寸照片者,需要交个人免冠1寸照片1张(蓝底)。

(3)历年参保户持合作医疗证。

(4)独生子女父母、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双女结扎夫妻持卫计部门证明。

(6)村委会(社区)干部持村委会(社区)证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筹资工作人员应准确填写参保登记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编号;双女结扎夫妻、村委会(社区)干部证明复印件须收缴,以作为财政拨款依据。

3.规范收费收据填写。各乡镇人民政府筹资工作人员收取参保人员个人费用时须给每个参保户出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收据上须写清户编号及每个家庭成员姓名。其统一格式为“今收到XXX户2018年度参保费XX元整” ,收款人签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一律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各乡镇要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乡镇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二)广泛宣传,做好协调。一是针对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对参保筹资工作可能带来困难,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群众大会、受益群众现身说法、发放宣传单、开办宣传专栏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动,重点加大对政府补助增加、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及大病保险等城乡居民医保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方针政策、重要意义、筹资方式、补偿范围、管理办法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引导居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疾病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居民自愿自觉参保;二是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参保工作,既要保证参保对象的全覆盖,又要避免重复参保。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我县参保率继续保持稳定增加。

(三)严格程序,及时上报。各乡镇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登记工作,筹资台帐登记表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作完成下发到各乡镇。一是要严格按照《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登记表》(附件1)中的内容按要求认真采集填写完整,登记台帐。《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台帐封面》(附件2)要以自然村为单位装订成册,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完整,做到字迹清楚。二是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保证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并保证收缴人数台账与信息录入人数相吻合。三是做好总结归档工作。各乡镇须将《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登记表》(附件1)统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档,以备省、州、县检查。四是要及时准确上报筹资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把好筹资进度关,杜绝出现前后上报数据不合逻辑及随意更改数据情况。自筹资之日起,每周四下午17:00前将《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进度表》(附件3)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人:杨凤梅,联系电话:0873-4225532、传真:0873-4225532,邮箱:Lchgbgy@163.com。

(四)规范运作,加强督查。一是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好事办实。二是县、乡两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等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信息联络和沟通,形成协调一致、顺畅运作的工作格局。三是各乡镇要强化基金监管,在坚持已有监督约束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费用公开、专项审计等监督制度,资金筹集情况必须定期公示,保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居民受益。

附件: 1.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情况登记表

2.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台帐封

3.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进度表



附件【附件3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进度表.xlsx
附件【附件1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登记表.xls
附件【附件2 绿春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台帐封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