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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
  • 文号
    绿政办发〔2018〕49号
  • 发布日期
    2018-08-31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精神,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构建种养结合、畜牧业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它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四)适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七)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指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六、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牛波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部,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为禁养区,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2)八尺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部,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为禁养区,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3)潘家东山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方向,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为禁养区,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4)戈奎一级水库。位于绿春县戈奎乡东北部,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32km2。

(5)戈奎二级水库。位于绿春县戈奎乡东北部,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68km2。

(6)曼洛水库。位于绿春县牛孔镇曼洛村委会,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541km2。

(7)黄连山水库。位于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内,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977km2。

2. 自然保护区

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绿春县中南部,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面积431.798km2。

  1. 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大兴镇。位于绿春县城北部,是绿春县城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9.864km2。

(2)牛孔镇。位于绿春县城西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2.346km2。

(3)大黑山镇。位于绿春县城西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2.43km2。

(4)平河镇。位于绿春县城东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1.553m2。

(5)戈奎乡。位于绿春县城东北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1.353km2。

(6)三猛乡。位于绿春县城东南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1.601km2。

(7)大水沟乡。位于绿春县城西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2.289km2。

(8)骑马坝乡。位于绿春县中部,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2.033km2,其中1.344 km2包含在黄连山自然保护区域内,面积不再单列计算,面积0.689km2。

(9)半坡乡。位于绿春县城南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区域,面积0.896km2。

4.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牛波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部,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2)八尺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部,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3)潘家东山水库。位于绿春县大兴镇东北方向,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因水库位于大兴镇城镇总体规划内,不再单列计算面积。

(4)戈奎一级水库。位于绿春县戈奎乡东北部,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面积0.113km2。

(5)戈奎二级水库。位于绿春县戈奎乡东北部,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面积0.219km2。

(6)曼洛水库。位于绿春县牛孔镇曼洛村委会,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面积0.806km2。

(7)黄连山水库。位于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面积不再单列计算。

2. 自然保护区

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绿春县中南部,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延试验区为限养区,面积116.013km2。

3. 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大兴镇。位于绿春县北部,是绿春县城所在地,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14.514km2。

(2)牛孔镇。位于绿春县城西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3.738km2。

(3)大黑山镇。位于绿春县城西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3.808km2。

(4)平河镇。位于绿春县城东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2.43km2。

(5)戈奎乡。位于绿春县城东北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2.204km2。

(6)三猛乡。位于绿春县城东南部,禁养区外延300m,面积2.618km2。

(7)大水沟乡。位于绿春县城西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3.646km2。

(8)骑马坝乡。位于绿春县中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3.371km2,其中1.984km2包含在黄连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内,不重复计算面积,限养区面积1.387km2。

(9)半坡乡。位于绿春县城南部,禁养区边界外延300m,面积1.319km2。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七、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前期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限养区

1. 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的,由绿春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关搬迁或关闭。

2. 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 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县绿春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1. 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责令关闭。

2.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若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绿春县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绿春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领导为组长,农科、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公众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科学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环保、农科、国土、住建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四)强化技术指导。县环保局、县农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限)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方案由绿春县农业和科学技术保护局和绿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绿政办发〔2017〕14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