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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4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
  • 文号
    绿政发〔2019〕30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0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绿春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涉农资金在精准扶贫工作领域的使用效益,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州的要求,为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优化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统筹整合资金使用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严格按照“项目跟规划走、资金跟项目走”的要求,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充分发挥统筹整合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县摘帽、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四)坚持强化责任,注重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内生动力,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五条 统筹整合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和统筹整合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二章 统筹整合资金来源与资金投向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主要是中央层面20项,省级层面21项,州级层面21项以及县级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具体根据《绿春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绿政发〔2019〕27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县、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巩固提升、少数民族特色发展建设、水利工程等农业建设,通村宽带、农村电商发展等信息化建设。

(二)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民生改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治理、防护林等建设。

(四)金融扶贫。包括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小额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可用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五)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根据扶贫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从实际整合到位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统筹整合工作流程

第十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一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乡镇)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方案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办公室)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县扶贫办(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办公室)提供的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对年度项目计划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进行综合预判,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脱贫攻坚项目,与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办公室)共同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审批下达。

(三)经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当年度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原则上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编制。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在每年8月31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禁各乡镇和部门擅自申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由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自行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资金缺口的将由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在15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15日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催办;超过2个月未能启动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督办;超过3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追纠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并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级责任部门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严禁拆分项目等违规现象发生,为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同一施工企业在本乡镇和本部门同期实施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九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对单个项目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产业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产业扶持项目中如有投入到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类似的经济合作组织,要有完备的合作协议、资产股权量化、投资收益分成比例等,确保贫困户得到的收益分成不少于投入资金的实物量。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县财政局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实施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上级财政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县财政将资金拨入县级扶贫资金专户→县统筹整合办登记入账并将资金到位情况函告(通知)项目管理办→项目管理办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绩效预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领导小组审定→统筹整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整合资金使用批复,通知项目实施乡镇、部门填写《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严格按照方案批复拨付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文下达。

第二十四条 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的,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要加快资金支付使用进度,当年统筹整合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20%以内(原则上当年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年底资金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其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年底资金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20%以内),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及项目主管部门将统筹整合资金使用作为重点监管的范围,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整改。驻村工作队、村委会也应参与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努力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展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管工作,彻底治理结余结转资金,夯实责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理界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归属,具体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1. 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2. 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3. 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4.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5. 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6. 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建设部门承担责任。

7. 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8.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统筹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绩效评价制度。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予以奖励并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乡镇)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统筹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办负责统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审,建立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监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等。

(四)项目实施部门(乡镇)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五)县审计局要将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绿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绿政发〔2018〕7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