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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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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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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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绿政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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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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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春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绿春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春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云环发〔2018〕47号)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函》(红环发〔2019〕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巩固提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我县“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指导全县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贯彻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作战方案,全力整治我县“散乱污”企业,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提升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巩固和提升全县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为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绿春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全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现状和破坏生态问题。
(三)整治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对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和分类处置,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提出整治方案,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并做到限期整治、不拖延、不遗漏、不搞“一刀切”。
(四)整治措施
实施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巩固提升措施。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的“散乱污”企业、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整合搬迁一批。对工业园区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汚染治理水平。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五)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是“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全面开展排查,全力推进整治,严格整治验收,确保在2019年内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级指导单位的牵头部门为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各乡镇政府和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为配合和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建立分类处置台帐。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整治工作方案和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
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本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气企业:
1.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已被列入2018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除外);
2. 应办而未办理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企业;
3.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
整治重点是橡肢生产、砖瓦窑、水泥粉磨站,以及涉及涂料、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
1. 关停取缔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进行补办的企业。
2. 整合搬迁类:符合国家、省级、州级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在整治工作期间可以完成搬迁的企业。
3. 升级改造类:符合国家、省级、州级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大气汚染物排放超标,但通过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省级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
对在整治工作期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28日前)
制定绿春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和负责人。同时,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确保后期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落实全面排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标准要求,持续对辖区“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动态管理机制。
工信、发改部门按职责组织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未办理工商登记企业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企业。
(三)州级审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州生态环境局和州工信委对我县上报的分类处置汇总表进行审查,经审定后的分类处置汇总表作为后续县人民政府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依据。
(四)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等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销号制度,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按期完成我县“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工作。
分类处置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关停取缔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2. 整合搬迁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
3. 升级改造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后,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方可恢复生产。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关闭取缔类企业、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验收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召集人,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科、水务、供电、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联动执法。有效整合相关部门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国土、工商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对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
(三)强化政策引导。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实行政策倾斜,引导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汚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
(五)强化验收销号。建立“一企一档”的整治销号台账。关闭取缔类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整改提升类企业完成搬迁和整治工作后,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经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认定后方可销号恢复生产。
(六)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信息公开机制,在政府网站增加“散乱汚”企业综合整治相关信息的发布模块,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排查名单,并定期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度和工作情况。同时建立相关举报通道,开通举报电话和信访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并做好相相关的信息公开。
(七)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整治工作、专项行动、执法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存档,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整治攻坚台账。县级5部门工作联系人为: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李来仁,13577343302;县工信局,李翠英,13987396763;县发改局,周强,13987328820;县自然资源局,王宏,1360873574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昶江,15087341212。
(八)强化时间节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于2019年3月10日前上报联络人名单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19年2月28日前,制定完成绿春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和细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并将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州生态环境局;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将《红河州“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以下简称“排查明细表”,附件1)和《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上报州生态环境局和州工信委;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填报《红河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附件5),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和州工信委。
(九)强化考核问责。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督查和考核问责,随时随机巡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作情况,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委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2.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关停取缔类
3.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一整合搬迁类
4.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一升级改造类
5.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1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排查明细表
单位名称 (公章) | 详细 地址 | |||||||
法人代表 | 手机号 | 行业 类别 | 投产 日期 | |||||
主要产品及年产量 | 主要原料 及年用量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靠近居民住宅距离(米) | |||||||
年产值 (万元) | 年利税总额(万元) | |||||||
水源及年用量(吨) | 年耗电量(度) | |||||||
企业自查自报 | 县级相关部 门核查填报 | 企业自查自报 | 县级相关部 门核查填报 | |||||
是否符合当地 产业布局规划 | 是否符合 产业政策 | |||||||
是否办理环 保相关手续 | 是否办理土地 相关手续 | |||||||
是否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是否办理工商 登记相关手续 | |||||||
排放废气种类 | 是否有废气收 集处理设施 | |||||||
废气排放是否超标 | 限期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时间 | |||||||
限期关停取缔时间 | 整治期间是否能冗成改造或搬迁 | |||||||
- | - | - | 是否编制改造方案或搬迁方案 | |||||
填报负责人 签字确认 | 填报负责人 签字确认 | |||||||
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列入关停取缔() | 列入整合搬迁() | 列入升级改造() |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注: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2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关停取缔类 县(市)名称: 填报时间:2019年月 日
序号 | 县、市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 址 | 企业现状 (停产/运营) | 存在问题 | 限期关停取缔时间 | 责任 部门 |
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弃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紧急行业类别》(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3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整合搬迁类
县(市)名称: 填报时间:2019年月 日
限期整合搬迁时间 | 责任部门 |
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并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紧急行业类别》(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4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升级改造类
县(市)名称: 填报时间:2019年月 日
序号 | 县、市 | 企业名称 | 行业 类别 | 地址 | 企业现状 (停产/运营) | 存在问题 | 拟采取的 升级改造 具体措施 | 是否已编 制完升级 改造方案 | 限期升级改造时间 | 责任部门 |
注:1.不同部门排查出的同一企业合并为一条信息。
2.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紧急行业类别》(GB/T4754-201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附件5
红河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
县(市)名称: 填报时间:2019年月 日
序号 | 县、市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地址 | 整治要求 | 验收情况 | 应完成整治数量(个) | 实际完成并验收数量(个) | 备注 |
一、关停取缔类 | |||||||||
二、整合搬迁类 | |||||||||
三、升级改造类 | |||||||||
1.行业类别请填写《国民紧急行业类别》(GB/T4754-20]7)中的小类,如水泥行业请填写“3011水泥制造。
2.“整治要求”请填写“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之一,“验收情况”请填写“已完成”、“未完成”之一“备注”填写未完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