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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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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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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绿开组〔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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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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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绿春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绿春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绿春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州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保障集中资源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应坚持“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基本原则,资金使用应与贫困人口帮扶措施、与巩固提升脱贫退出成果工作相衔接。
第四条 通过整合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为脱贫攻坚集中财力,形成“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整合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规定,中央20项、省级21项、州级21项纳入统筹整合。整合资金实施的项目,根据《绿春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少数民族特色发展建设、水利工程等农业建设,通村宽带、农村电商发展等信息化建设,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二)农业产业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实用技术推广、特色产业试验示范、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产收益扶贫等产业发展。
(三)民生改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农村节柴改灶、光伏发电、雨露计划等建设。
(四)金融扶贫。包括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小额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五)绿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当年可从整合到位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1%、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中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并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八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十)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负面清单”事项。
第三章 整合资金安排与支付
第九条 各乡镇、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年度建设规划和本部门脱贫攻坚项目库。同时,将本部门项目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类审定,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整合资金规模,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项目,并通知项目实施乡镇或县级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拨付程序:
(一)加强整合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限时分配和下达整合资金。在资金分配过程中要做实预算项目库,除处突应急事项外,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整合资金直接细化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避免资金二次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实行县级报账制且在县级扶贫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报账的扶贫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整合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库款安排方面要优先保障整合资金。
(三)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核拨资金。严禁违规将不在县级财政专户进行报账的整合资金拨入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扶贫资金;严禁违规将整合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
(四)严禁违规二次分配整合资金。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扶贫资金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实际,编制本单位年度扶贫项目预算。由各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需直接编列到具体乡镇,严禁违规将资金下达县级主管部门后转拨乡镇。
(五)杜绝违规转移整合资金。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整合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整合资金拨入村集体等各类非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严禁违规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扶贫资金支出;严禁在扶贫项目资金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下达流程。各级财政下达整合资金→县财政局将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扶贫部门从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筛选项目,并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分解到项目主管单位及实施单位→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整合资金使用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乡镇、部门根据指挥部批复文件填写《资金拨款审批表及国库集中支付分月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额度拨付到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支出原始凭证管理及审批。
(一)规范原始凭证资料。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准确,确保每一笔整合资金支出都具有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1.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预拨项目启动金基础凭证资料:①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②项目中标通知书(仅指招标采购项目),③项目施工合同,④付款申请表,⑤资金拨款审批表。(2)支付项目进度款基础凭证资料:①正式发票,②付款申请表,③报账审批表,④资金拨款审批表。(3)支付项目尾款基础凭证资料:①正式发票,②项目开工和竣工公告公示图片,③付款申请表,④验收资料(含验收人员名单),⑤项目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仅指审计项目),⑥报账审批表(含启动金部分,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⑦资金拨款审批表。
2.到户补助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项目公告公示图片。(3)到户补助花名册(不含扶贫贷款贴息,内容至少含有:①姓名,②身份证号,③乡镇及村组名,④建档立卡贫困户标识,⑤银行卡卡号, ⑥补助内容,⑦补助标准,⑧补助金额,⑨电话号码,⑩签字和手印,以及签字日期等)。(4)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5)资金拨付审批表。
3.实物采购发放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采购合同;(3)正式发票;(4)货物验收单;(5)实物发放花名册(领取人签名并按手印);(6)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7)资金拨款审批表。
4.培训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2)项目公告公示图片;(3)培训合同(仅指委托培训项目);(4)培训花名册及签到表;(5)正式发票;(6)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7)资金拨款审批表。
上述项目中如遇项目调整变更,需附项目调整变更的相关手续资料及批复。基础凭证资料不可删除,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增加凭证资料,其中: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到户补助花名册、实物发放花名册和货物验收单表样详见附件,各项目实施乡镇和部门可结合实际对表样内容进行调整。
(二)坚持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相关制度和合同规定要求收款方对应提供原始凭证,如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避免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让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有效衔接。
(三)严格审批制度。按照经办人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部门分管财务领导终审的程序,逐级审批,切实做到支付手续齐全、票据规范、资料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于贫困户、补助扶贫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的财政涉农资金,乡镇或部门核对确认后,补助资金由乡镇或部门通过“一折通”或直接转账等方式结算,禁止发放现金。
第四章 整合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大力度夯实会计核算基础,确保财务数据精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整合资金,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衔接补充规定等法规制度,夯实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基础,按项目专项核算整合资金,及时、全面、完整、真实反映资金收支情况,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县整合资金台账工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项目实施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会计核算及对账工作,并建立项目及资金台账,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整合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监管情况,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报账管理责任。由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并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由县级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
第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项目的乡镇、县级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整合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和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县扶贫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红开组〔2018〕7号)文件执行并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部门特殊规定外,县级当年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资金占本单位或乡镇安排整合资金总数占比)专项扶贫资金应控制在8%以内,其他涉农资金应控制在20%以内。结转结余资金超过范围的责任划分为: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化滞后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二)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责任。
(三)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四)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五)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六)因报账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申请报账的,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七)因不及时督促或受理报账,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八)因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整改。驻村工作队、村委会也应参与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努力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扶贫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整合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要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县级检查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公示、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乡镇、部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在下一年度分配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严格按照绿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按照建设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至项目所在村组,项目所在村组负责资产后续管理。对能产生收益的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按照建设方案中明确的要求来执行。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六章 部门职能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整合资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全县脱贫攻坚规划,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审,建立完善全县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计划,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强化资金支出动态跟踪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定期分析统计整合资金使用进度和结转结余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促进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切实减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的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的监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做好项目的公开公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绿春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绿政发〔2019〕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XXX单位XXX项目付款申请表(模板)
2.XXX乡镇XXX项目付款申请表(模板)
3.XXX单位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模板)
4.XXX乡镇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模板)
5.XXX单位/乡镇XXX项目到户补助花名册(模板)
6.XXX单位/乡镇XXX项目实物发放花名册(模板)
7.XXX单位/乡镇实物采购验收单(模板)
附件1
XXX单位XXX项目付款申请表(模板)
申请施工方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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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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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付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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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已支付金额(元) |
本次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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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信息: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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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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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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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理或发包方 工程量认定人员意见 (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不需签章)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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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股(科)室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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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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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XXX乡镇XXX项目付款申请表(模板)
申请施工方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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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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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付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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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已支付金额(元) |
本次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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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信息: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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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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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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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理或发包 方工程量认定人员 意见(拨付项目启动资金不需签章)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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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具体负责项目 实施的站所、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分管项目领导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XXX单位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模板)
项目基 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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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总额(元) |
其中:使用财政扶 贫资金金额(元) |
资金下达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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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账金(元) |
本次报账金(元) |
累计报账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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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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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建设内容(按批复子项目填列) |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
有效凭证金额 |
申请报账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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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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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股(科) 室申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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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股(科) 室或财务人员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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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财务领 导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XXX乡镇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模板)
项目基 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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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总额(元) |
其中:使用财政扶 贫资金金额(元) |
资金下达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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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账金(元) |
本次报账金(元) |
累计报账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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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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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内容(按批复子项目填列) |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
有效凭证金额 |
申请报账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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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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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具体负责项目 实施的站所、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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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 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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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财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XXX单位/乡镇XXX项目到户补助花名册(模板)
制表单位:
序号 |
行政村 |
自然村(组) |
农户姓名 |
是否 卡户 |
身份证号 |
补助银行卡号 |
补助内容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 (元) |
电话号码 |
农户签字、手印 |
签字日期 |
1 |
生猪养殖2头 |
1000元/头 |
2000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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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发放入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XXX单位/乡镇XXX项目实物发放领取花名册(模板)
制表单位:
序号 |
行政村 |
自然村(组) |
农户姓名 |
是否 卡户 |
身份证号 |
领取实物名称 |
领取实物数量(单位) |
领取日期 |
电 |
舌号码 |
农户签字、手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发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XXX单位/乡镇实物采购验收单(模板)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供货商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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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釆购人 |
联系电话 |
|||||||
采购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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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实际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
采 购 内 容 |
货物名称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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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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釆购合同 约定货物 规格和标准 |
|||||||||
验收情况 |
货物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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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供货标准: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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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