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绿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保障协调小组规范高效运转,保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按照《中共绿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绿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守法普法领域的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全民守法和普法领域有关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守法普法工作目标和任务建议,报请委员会审批。
(二)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制定守法普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涉及守法普法领域工作的重大举措、重要制度、拟开展的重要试点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四)梳理守法普法领域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对协调小组负责事项的督办,协调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守法普法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五)总结守法普法领域有关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提请委员会审议。
(六)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守法普法领域有关工作情况、调研与督办情况,以及有关法治研究信息和舆情信息。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贯彻委员会决策部署工作制度。协调小组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对涉及守法普法领域的重大举措、重要制度、拟开展的重要试点等,要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 实行重要事项会议审议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重要制度文件进行审议,对全局性重大守法普法问题及时研究讨论。遇有需要及时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审议守法普法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小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向委员会报告的涉及守法普法领域的重大举措、重要制度、拟开展的重要试点等。凡成员单位提请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都要先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守法普法领域的专门问题、专门事项、专项试点工作等。
第五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者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协调小组联络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联络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
第六条 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确定。协调小组成员、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可提出议题,报协调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条 协调小组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讨论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并报送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县委依法治县办,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乡镇。
第九条 实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协调小组各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责任单位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实行调查研究工作机制。协调小组根据工作安排,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涉及守法普法工作的重要决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对策建议。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切实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联络沟通工作机制。协调小组联络员承担本小组的具体联络工作,与成员单位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联络员可以牵头组织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传达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总结守法普法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要问题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必要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和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的同志组成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有关会务组织服务,拟写会议纪要,起草相关文件,办理日常文电;组织起草有关工作计划和制度;征集协调小组会议议题或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題,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协调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协调小组决定事项,及时向协调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乡镇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5日前汇总本年度守法普法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并及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要加强与其他协调小组的工作联系,协作配合,拟议事项涉及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邀请相关协调小组参加会议或征求其意见,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