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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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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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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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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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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补充公告
一、基本情况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31日实施。
第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二、补充修订的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都增加了幼儿园周围;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没有幼儿园周围的规定。
2. 《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只规定了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和不予发放内容,没有规定许可证退出的内容。
三、补充内容
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保证身心健康,同时方便消费者购买、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其补充以下内容。
1. 《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增加一目“幼儿园周围距离限制”。幼儿园出入口直线距离:县城30米和乡镇及农村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零售点。
2.《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原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规定范围内的;
(十)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十一)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四)被烟草专卖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1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五)一次性被查获50条及以上假、私烟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附:新修订的《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附件【云南省绿春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示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