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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swj/2026-00008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8-31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规范取用水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地下水管理条例》《供水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覆盖县城建成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全部区域(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建成区边界为准)。

二、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下列全部用水主体及取用水行为均属于本次整治对象:

(一)工业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

(二)沿街各类商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

(三)宾馆、酒店、旅店等住宿经营主体;

(四)民宿、客栈等旅游住宿业态;

(五)各类生产加工厂、作坊;

(六)居民小区(含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管小区);

(七)城中村居民及出租屋;

(八)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

(九)建筑工地临时用水;

(十)其他在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取用各类水源的全部用水主体。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在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含河道、溪流等各类地表水体)和地下水(含山泉水)的下列行为:

(一)未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直接从河道、溪流、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源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继续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但未依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包括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擅自转让取水权等);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仍在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取水设施的;

(五)已接通市政公共供水但仍保留自备取水设施未按规定封停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取水行为。

四、政策界限

(一)在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凡公共供水能力、水质、水压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一律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封停或拆除。

(二)对历史形成的未经批准的取水设施,按照“依法处置、分类施策、逐步退出”原则,予以依法取缔、封堵或拆除。

(三)确因特殊工艺、水质要求等原因需要保留取水设施的,须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并安装合格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纳入计划用水统一管理。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行整改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

所有涉及整治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阶段内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存在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的,应当主动停止取水行为,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封堵取水口,恢复原状,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取水设施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取水用途说明、水量需求论证、计量设施安装方案等),经依法审批后方可保留。

(二)集中执法查处阶段(自2026年10月11日起)

自行整改期限届满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健、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整治区域内所有取水设施进行全面核查。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采取拆除或封闭自建取水工程和设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取水设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做好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大兴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辖区内取水设施排查摸底和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整改。

(三)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核定及用户接入情况的核实工作,保障公共供水正常供应。

(四)市场监管、工商信、文旅、卫健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内用水主体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水源保护及水环境相关执法工作,对取水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供电部门应当配合对违法违规取水设施依法实施停电措施。

(七)各用水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主动配合整治工作,积极接入市政公共供水管网。

七、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0873-4332105

来信来访地址:绿春县大兴镇农林巷18号县水务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对本次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