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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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zwfwglj/2026-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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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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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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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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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方交易主体: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 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红公管联发〔2024〕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现就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严格落实省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全额减免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应收取数额的 50%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及采用 EPC 方式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上限不得超过5 万元,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投标保证金应收数额、减免数额、实际收取数额。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鼓励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选择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或保险机构。
三、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无失信记录替代投标保证金。
四、按时清退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现金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清退工作,及时提醒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管理。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加大保证金减免政策宣传。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领域宣传力度,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积极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参与交易活动权益,降低交易成本。
六、加强招标信息备案和信息核验。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项目信息备案和信息核验过程中,要督促招标人落实有关投标保证金政策,对超过限额限制缴纳方式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改。
七、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减免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保证金的措施。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免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绿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绿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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