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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sfj/2025-00007
  • 发布机构
    绿春县司法局
  • 文号
    绿府行复决字〔2025〕12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4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绿府行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杨某,1998生,地址:江西省

被申请人:绿春县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7月11日向办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被申请人答复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自行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