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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sfj/2025-00006
  • 发布机构
    绿春县司法局
  • 文号
    绿府行复决字〔2025〕5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4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绿府行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孙某,2002年生,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

被申请人:绿春县某局

申请人孙某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在全国行政复议平台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接收并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商品,使用后发现结果不准确,便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该产品可能是假兽药,申请人于2月24日通过挂号信XA21382942362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反映举报违法行为和要求退赔诉求,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是否立案的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2025年3月3日以打电话的方式(座机手机都打,但对方未接听),联系不上孙某,后又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孙某,告之有权处理和部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铺购买商品,使用后发现结果不准,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该产品可能是假兽药,便于2月24日通过挂号信(XA21382942362)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2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没有查处的职责职权,已通过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查处的职权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孙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绿春县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