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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sfj/2025-00005
  • 发布机构
    绿春县司法局
  • 文号
    红绿政复〔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4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红绿政复〔2025〕1号

申请人:肖某,男,1993年9月出生,住所: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绿春县某行政机关

住所: 绿春县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单号XA32868941636),被申请人于8月25日签收后至今仍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相关之规定。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其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到并告之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跟接受调查了解核实,否则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8月28日通过其办公室座机和个人手机3次拨打申请人的电话均未接通。于8月29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到并告知申请人应7个工作日内与被申请人联系接受调查了解核实,否则将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但接不通电话也不回复短信,不具有合理性。对某局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某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短信这种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