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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zfbgs/2025-00179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06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绿春县台球室(厅)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范台球室(厅)经营行为,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绿春县实际,制定本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台球室(厅)从业者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台球室(厅)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台球室(厅)经营其他项目的,需依法依规备案或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招聘员工时,要严格审核身份信息,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包括电子烟)、酒、彩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五)严格按照核发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擅自增设经营内容,做到守法经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六)经营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七)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台球室(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状态。定期组织场所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教育、疏散演练,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向全县台球室(厅)广大从业者提出如下倡议

(一)经营者应在台球室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限入”标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外,不向未成年人开放。允许开放时段未成年人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且每日21时至次日8时,未成年人谢绝入内。

(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盲盒等任何成瘾类商品。加强日常巡查,不容留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发现未成年人聚集在台球室(厅)内外,发生滋扰、欺凌或勒索等情况的,应及时制止或报警。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加大对辖区内台球室(厅)的综合治理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对违法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台球室(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未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台球室(厅)从业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积极检举揭发

支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台球室(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人民检察院:0873-4220802

县司法局:0873-422141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4221336

县教育体育局:0873-4221354

县文化和旅游局:0873-4220950

县消防救援大队:0873-433305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73-4222281

县烟草专卖局:0873-12313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