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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lcxlyhcy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8-07
  • 时效性
    有效

绿春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农村和财务服务中心:

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要求,现将“十四五”期间各乡镇2025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十四五”期间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83400立方米,其中:国有24900立方米,集体158500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45400立方米、人工林采伐138000立方米。根据省州的相关政策,集体人工商品林中主伐87700立方米,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因我县无国有林场,而公益林是特殊林种,所以国有林和公益林的采伐由县林草局直接办理,限额不再分解下达到乡镇,本次下达限额是我县“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照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

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松树、杉木、桤木、桉树、喜树)采伐、采挖,向乡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公示无异议的,林木蓄积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草局委托乡镇服务中心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由乡镇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林草局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树种采伐需报县林草局审批。

三、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简化伐区采伐作业设计

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皆伐的可以用面积控制,所需采伐指标实行核销制,择伐的以蓄积量控制。其中,蓄积300立方米,面积50亩以上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蓄积300立方米,面积50亩以下的,由2人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简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内容:采伐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采伐地点、四至界线、权属、林权证号(或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树种、林分起源与蓄积、采伐类型、采伐期限、更新期限和更新面积等事项。

五、规范木材加工管理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原料来源和产品进出货物登记制度,登记册作为监管的主要依据,要求登记原料和产品进出时间,来源及来源地与流向地,出售或购买单位(或个人),运输工具及牌照号,树种、材种及数量以及经办人等事项。即时登记,先登记后装卸原料或产品。

六、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方式。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松树、杉木、桤木、桉树、喜树),在本县区域乡镇范围内,从伐区运输该伐区采伐的林木到木材加工厂或储木场的,不须办理运输证明,跨乡镇或是二次起运的需到政务服务中心林草窗口办理林木检疫证。

七、强化服务与监管

对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许可的,县林草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县林草局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县林草局委托乡镇服务中心做好伐区跟踪调查。

附件:绿春县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流程图.docx
附件【附件绿春县“202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