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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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swj/2025-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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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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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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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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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绿春县水务局关于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水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水务工作实际,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873-4332105,或者登录绿春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附件:绿春县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绿春县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绿春县水务局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乡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
2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4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乡级 | |
6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绿春县已建成中型、小型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 |
7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绿春县水务局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绿春县水务局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9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已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1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已建水库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乡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
1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4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5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含小水电)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6 |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7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