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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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lcxrmzf/2025-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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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绿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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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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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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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强制拆除何明咀户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公告
当事人:何明咀,女,哈尼族
身份证号码:5325**********0222
住所/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大兴镇老边村
经查,当事人何明咀在绿春县云梯酒店往东200米公路下方处绿春县大兴镇牛洪社区坡头居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设自住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绿春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绿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绿自然执罚字〔2023〕第18号),2023年7月20日、2024年1月10日发出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绿自然资催〔2023〕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绿自然资催〔2024〕01号),催告当事人何明咀自觉履行《绿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绿自然执罚字〔2023〕第18号)作出的行政处罚,但仍未履行。遂依法于2024年2月19日向绿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绿春县人民法院审查,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云2531行审1号)的裁定,准予执行《绿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绿自然执罚字〔2023〕第18号)确定的处罚决定,由绿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由于当事人何明咀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何明咀于2025年0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云2531行审1号)的裁定,本机关将于2025年08月01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所在地和绿春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栏内张贴,并在绿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网址:https://www.hhlc.gov.cn/)
联系地址:绿春县自然资源局(绿春县迎春路171号)
联系电话:0873-4224728
特此公告
绿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07月22日